清朝初年,知县问案,典史、巡检辅佐知县管理治安事宜。典史掌管缉捕、监狱;巡检负责地方治安。县衙设典史署,有马快8名,民壮21名,仵作3名,狱卒8名;在平邑、关阳司设巡检署各1处,每署配巡检1名。
咸丰年间,仍由知县兼管诉讼,县衙设三班六房,三班即壮班、皂班、快班。壮班向各保送贴布告,维持法场秩序,拔壮丁;皂班在审案时掌刑;快班捕押人犯。每班30余人,设老总(负责人)1名,催办、承办各一名。六房即刑房、工房、礼房、户房、兵房、召房,每房10余人。其中刑房管刑事案件,召房负责问案、记录、验尸。审案时常用棍、笞、刺等刑具。知县有对人犯判鞭笞、徒刑等刑罚的权力。县衙设监狱一处,分男女监室关押犯人。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巡警局,址在东门里(今粮食局),知县兼巡官,另设副巡官1人,巡弁2~3人,警兵30余人,巡警局的职责是侦缉、捕押、预审人犯。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改巡警局为巡警分区,知县兼警务长,副巡官为区官,巡弁为巡官。
第一节 清朝司法
清朝初年,知县问案,典史、巡检辅佐知县管理治安事宜。典史掌管缉捕、监狱;巡检负责地方治安。县衙设典史署,有马快8名,民壮21名,仵作3名,狱卒8名;在平邑、关阳司设巡检署各1处,每署配巡检1名。
咸丰年间,仍由知县兼管诉讼,县衙设三班六房,三班即壮班、皂班、快班。壮班向各保送贴布告,维持法场秩序,拔壮丁;皂班在审案时掌刑;快班捕押人犯。每班30余人,设老总(负责人)1名,催办、承办各一名。六房即刑房、工房、礼房、户房、兵房、召房,每房10余人。其中刑房管刑事案件,召房负责问案、记录、验尸。审案时常用棍、笞、刺等刑具。知县有对人犯判鞭笞、徒刑等刑罚的权力。县衙设监狱一处,分男女监室关押犯人。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设巡警局,址在东门里(今粮食局),知县兼巡官,另设副巡官1人,巡弁2~3人,警兵30余人,巡警局的职责是侦缉、捕押、预审人犯。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改巡警局为巡警分区,知县兼警务长,副巡官为区官,巡弁为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