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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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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费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8月设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案件、农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等。至1985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41起,诉讼标的额858318元,较大的如朱田拖拉机买卖纠纷案、邢家村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等。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理调处,调整了各种经济关系,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不断增多,1985年下半年起,民事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也承担起审理经济案件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