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是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所引起的一些纠纷,如婚姻案件、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智力成果权等。至1985年,费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693起(不含1966~1972年期间的民事案件)。
为了方便公民诉讼,方便法院办案,县法院不断组织临时法庭,如1953年秋组织6处普选人民法庭,1955年向9个区派出人民法庭,1958年向26个乡派出人民法庭,1960年向10个公社派出人民法庭等,及时为民排扰解难,使大部分民事案件及时得到解决,不致转化为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纠纷,县法院依据婚姻法认真进行调处审结,仅1952年到1954年就审结918起,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妇女的正当权益。同时注意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审判,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文化大革命”初期,民事案件不被重视,造成严重的案件积压现象。法院恢复正常后,集中力量处理积案。1973年秋开始,在几个月内处理老大难案件18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简报向全省法院推广了费县法院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法、处理民事积压案件的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逐步健全,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有法可依,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自1982年10月起,审理民事案件开始征收诉讼费。
第二节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是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所引起的一些纠纷,如婚姻案件、财产纠纷、继承纠纷、智力成果权等。至1985年,费县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4693起(不含1966~1972年期间的民事案件)。
为了方便公民诉讼,方便法院办案,县法院不断组织临时法庭,如1953年秋组织6处普选人民法庭,1955年向9个区派出人民法庭,1958年向26个乡派出人民法庭,1960年向10个公社派出人民法庭等,及时为民排扰解难,使大部分民事案件及时得到解决,不致转化为刑事案件。特别是婚姻纠纷,县法院依据婚姻法认真进行调处审结,仅1952年到1954年就审结918起,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妇女的正当权益。同时注意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审判,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文化大革命”初期,民事案件不被重视,造成严重的案件积压现象。法院恢复正常后,集中力量处理积案。1973年秋开始,在几个月内处理老大难案件18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简报向全省法院推广了费县法院采取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法、处理民事积压案件的经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制逐步健全,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1982年实施《民事诉讼法》,审判人员有法可依,办案质量明显提高,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自1982年10月起,审理民事案件开始征收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