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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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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至1985年底,费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5586起,6260人,其中反革命案件2032起。
1950~1955年,在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县法院依法处理了几批罪大恶极的历史反革命分子、妄图复辟倒算的恶霸地主、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当时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辩护、上诉等制度已初步形成,审判程序逐步完善。
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县法院于1956年秋、1962年秋对镇反运动中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复查。
1958~1960年,县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受“左”倾思潮影响,提出“小案不过天(当天),大案不过三(三天)”,“一员(审判员)顶三员(侦察员、检察员、审判员)”,“一长(法院 院长)顶三长(法院院长、公安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正常的审判程序受到破坏,致使办案质量下降。
自1962年起,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审理现行刑事犯罪方面。
“文化大革命”前期,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无法遵守,直到法院恢复正常办公后,审判工作才逐步走上正常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审判制度逐步健全、完善,县法院着重进行了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工作。对1966~1978年所判处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共复查“恶攻”案件61起,一般反革命案件57起,普通刑事案件427起,对复查出来的冤、假、错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中,县法院本着“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杀人放火、流氓、抢劫、盗窃等7类犯罪分子依法进行审判,1983年8月至1985年底,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88起,对627名罪犯视其罪行分别依法予以处理,从而震慑了犯罪分子,稳定了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