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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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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之前,费县出现的经济案件较少。1978年后,经济案件增多,自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布之后,经济检察的任务日渐加重。
30多年来,费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87起,其中贪污案件101起,盗伐、滥伐林木65起,群众性哄抢16起,挪用公款1起,受贿3起,抗税1起。在对上述案件的处理中,共立案侦查89起,逮捕经济案犯20人,起诉被告21人,拘留8人,免于起诉80人,作其它处理32人,共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27.5万元。
1985年立案侦察经济犯罪案件23起,居全地区首位。因办案数量多、质量高,当年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