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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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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 费县人民检察署于1953年3月开始监所检察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以及狱政管理、犯人在狱中的表现等认真进行检查、监督,先后纠正违法27次,保证了预审、起诉、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1978年10月检察工作纳入正轨。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监所检察的职权范围更加明确。1983年检察人员坚持昼夜值班制度,排除行凶、自杀等事故的隐患46起。1984~1985年,对在押人犯个别谈话教育953人次,给犯人上大课24次,促进了犯人的思想改造。
对监外执行人犯的考察 对监外执行人犯的考察工作始于1960年。到1964年止,费县人民检察院配合有关部门,对放在社会上改造的3460名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和一般犯法人员进行了全面考察和评审。1981年起对判处缓刑、管制、假释、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五类人员定期考察。至1982年底,共用39天时间对49名监外执行犯进行全面考察。1983年4月起,用32天时间对全县33名监外执行犯进行考察。1984年11月,用12天时间对63名监外执行犯和21名免诉人员进行考察。1985年9月15日起用20天时间对47名监外执行犯和5名免诉人员进行考察。通过考察,摸清表现,根据实际,区别对待,落实帮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