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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防、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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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刑事犯罪 建国后,费县公安局在侦察破案的同时,积极开展安全预防工作,尽量消除隐患,降低刑事案件发案率。在党政、厂矿、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防范制度。1980年,在全县进行两次安全检查,重点查了75个县、社直属单位和247个村,消除了400余种不安全因素,进而推行技术预防措施:全县安装报警器200个,配置70部保险柜和部分燕窝锁。1982年起,推行综合预防措施,在147个单位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县、社、村三级联防,昼夜巡逻;对市场、电影院、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严加控制;在农村实行治安承包责任制,护坡、护村、护坝、护山、护林责任到人;对一般违法青少年采取家庭包子女、厂矿包职工、学校包学生的方法认真帮教。
打击刑事犯罪 打击刑事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建国初期,对武装土匪和重大抢劫、杀人、纵火、盗窃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打击。1954年4月在邻县配合下破获了石井乡大安门市部抢劫案;1955年健全完善了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和破案统计报告制度,确定了立案标准,配备了刑侦器材,加强了对刑侦人员的技术训练。1958年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逮捕了一批犯罪分子。“文化大革命”期间,群众专政、群众办案代替了正常的刑侦破案,冤假错案多有发生。1979年后治安工作走上了正轨,刑侦力量不断加强。1983年8月县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联合指挥部成立,在较短的时间内侦破刑事案件多起,逮捕了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以李景玉、李文传为首的16人流氓扒窃团伙,以吉元三为首的5人抢劫团伙,持刀强奸犯王庆礼等,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活动,安定了社会秩序。1984年刑事案件发案率比1983年下降了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