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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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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是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建国初期,主要工作是对群众进行防火教育,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动员社会力量防火。1956年在治安股内设专职消防干部,部署防火事宜,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在基层厂矿和农业社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四防”安全教育。每年春、夏、冬三季开展消防检查,消除隐患,使消防工作逐步制度化、经常化。1960年成立13人安全检查领导小组。1979年县公安局成立消防股,属武警序列,设专职消防干部。1980年县直单位组建义务消防队40个,共有队员980人;配备消防水泵6部、灭火机16架,建消防栓9个、消防池21个,基本做到了组织健全、机械齐备。至1985年全县共组织群众义务消防队1170个,25100人,其中县直单位70个,2100人,乡镇以下单位1100个,23000人。全县重点防火单位27个,一般单位43个,建消防池60个、消防栓48个,有消防泵13台、各种灭火机7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