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七节 退休 退职

档案浏览器

本县对年老或因工伤、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按照国家有关职工退休、退职条例规定,予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使他们享受退休、退职待遇。1960年~1985年,全县共有2456名工人退休,304名工人退职。
1979年底,工人退休、退职的工资待遇有所提高。1983~1984年,规定了工人退休、退职费的最低保证数。年老、因病退休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由26元提为31元;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由26元提为41元;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但又不够退休条件的由21元提为26元。全县共给92名退休、退职的老工人提高了待遇。
1985年,根据《(1985)鲁劳管字第92号文件》规定,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办理了退职手续而无固定收入的老工人解决了生活困难补助费。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简退职的工人,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从1985年5月份起按月发给。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60年代初期被精简下放的老工人471名,其中符合条件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有15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