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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工资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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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在三年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本县根据上级指示和按劳分配的原则,逐步变供给制为货币工资制。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并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励、津贴等多种形式,工人工资有较大的增长。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大跃进”的失误,国民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劳动生产率下降,职工人数却增长很快,仅1958年一年就猛增5891名,浪费了大量的工资基金。同时取消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
1963~1965年,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对职工队伍进行了精简,在企业中恢复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1963年,40%的职工升了一级工资。1962~1965年,年平均工资580元,比前4年年平均工资430元,增长35%。
“文化大革命”时期,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被取消,在分配中出现了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职工群众的积极性,10年当中只对部分低工资工人调整一次工资。工人的平均工资每年递减0.6%。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又恢复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1977~1985年共调整工资7次,工资水平普遍有了提高。同时还提高了地区工资类别,由三类提到五类。1976年工人平均月工资43元,1985年上升到83元。
奖金 1956年在工业、基建、运输等企业的工人中试行综合性奖励制度,年终综合奖金发放额达32738元。
1959年以后,大部分工矿、企业实行了奖励制度。1959~1965年共发放各种奖金213757元。1966年以后奖励制度被取消,1978年以后,重新实行奖励制度。
1981年,国发[1981]91号文件《关于实行奖励、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下达后,先在工交、财贸、农林等企业单位试行。在试行中规定,企业必须在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规定的利润、产品、产量、供货合同等主要经济指标后,才能提取发放奖金,审批手续极为严格,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批复下达后方可发放奖金。奖金的提取比例一般按实行奖励制度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20%。贡献大的企业,还可多提一些。奖励的种类有综合奖、质量奖、节约奖、安全奖等。
1981年全县奖金发放总额875000元。有效地调动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生产、利润、成本消耗、劳动生产率等都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后来奖励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偏差,有些单位不分经营好坏、完成利润多少,也发了奖金,甚至个别亏损企业也发了奖金。有的单位采取平均主义的办法发放奖金,没有起到奖勤罚懒、鼓励先进的作用。1984年10月改革了奖金管理办法。1979~1985年全县共发放奖金828.7万元。
补贴 职工在特殊劳动岗位工作,实行补贴。国家在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实行粮差补贴。1979年11月提高肉禽蛋等8种主要副食品价格之后,每人每月补贴5元。1955年后,企业中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所在单位未设立专灶、又因路远不能回家就餐的,每人每月补贴3元5角。1980年起每月发给男职工洗理补贴费2元、女职工2.5元。1984年男职工洗理补贴费改为每月4元、女职工每月5元。
1979~1985年用于职工的劳保福利经费总额1400多万元,其中职工退职、退休费625.9万元,丧葬及抚恤费58.2万元,医疗卫生费346.9万元,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9万元,文娱体育宣传费18.1万元,集体福利设施80.9万元,计划生育补贴费2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