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干部管理 资料库:费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费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8/section/1/article/11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8/section/1/article/11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管理体制 建国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事制度的总体制是党管干部,分口管理,分级管理。1984年,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之后,党委管理干部的权限下放。党政机关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除县级干部外,其余党政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管理;厂矿、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干部任免 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经过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由人事局承办任免手续。超越人事局权限的,由有关机关的首长署名,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982年恢复颁发任命书制度。从2月23日开始,经县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县长、专员签署任命书。对在此之前经各级政府任命担任现职工作的人员,补发了任命书。
    1984年机构改革之后,县人民政府副局级干部(包括企业单位的经理)均由县政府任命。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