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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筑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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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管理 1949年前,境内既无专门的建筑设计单位,亦无专门的建筑设计人才,一般居民的施工草图,由民间的能工巧匠去完成,较大的寺庙和园林建筑由外地人员设计,或参照外地建筑造型去施工,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1949-1982年,基本上是施工企业自行设计自行施工。1982年,县建筑工程公司设计室成立,承担了全县绝大部分小型建筑工程的设计任务。1985年1月,县建筑设计室成立,统一管理全县工业和民用建筑设计市场。到1988年底,县建筑设计室有工作人员6人,其中助理工程师4人。1988年承担53个设计项目,完成设计工作量4万平方米,总造价800万元。
施工管理 1984年11月25日,县政府发布的《关于执行〈山东省城市(镇)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规定:在县城规划区的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敷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城建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申请,经城建管理部门确定其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建筑立面以及与环境相协调等设计要求,并审查其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获得建设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范围进行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市场、售货亭、菜棚、商摊等营业性商业服务网点,由城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公安、交通、卫生部门,本着不影响交通、市容和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确定其地点和范围。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必须编制竣工图,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将竣工图报送县城建管理部门,由城建部门存档。城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地现场,对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
建筑施工的宏观管理,由县建委负责,包括统一建筑布局,加强施工调度,指导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推动先进技术装备的应用和科学施工工艺的运用,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等。建筑施工的微观管理,由施工企业承担,主要是通过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降低材料消耗,提高施工进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县建筑工程公司于1984年制定了《栋号包干及施工安全奖惩办法》,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责任制,1985年后开始,对少数单项工程进行招标投标。为了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1985年8月成立县人民政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了《关于勘探设计、施工、构件、建材质量监督检查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