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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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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 旧时,本县民间缔结婚姻,由于受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恪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主婚权完全操于父母老人之手,成婚者无自由可言。富豪及殷实人家联姻,多以门第和钱财为基础,而穷苦人则重人不重财,多看男方谋生能力大小,体格强弱,品德好坏而定。
新中国成立后,革除旧俗,树立新风,广大青年从封建枷锁中解放出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婚姻缔结的基础开始发生变化。五六十年代,民间婚姻结合多以政治条件为主,不甚讲究对方经济状况如何。基本状况是:党团员、干部、积极分子自由恋爱结婚者居多;革命军人、脱产干部及工人为女青年选择的理想对象,如有些在农村找不上对象的青年,参军后即可找到理想的伴侣;以家庭出身为主要联姻条件,贫下中农青年忌与剥削阶级家庭出身的青年结婚,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女青年向往中农、贫下中农家庭。因家庭出身不好而找不到对象的男青年则不得不和出身相同的家庭联姻,有的甚至实行换亲、转亲。直至“文化大革命”后期,这种联姻风气仍盛行。70年代后,青年联姻仍重政治条件,但已多向经济方面转移,农村女青年向往经济富裕的村庄、经济宽裕的家庭。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丰富了农村的物质文化生活,青年人的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基本打破了过去以阶级成分联姻的框框,他们大多摆脱了家庭、社会的压力,自己选择理想的配偶,自由恋爱或由他人介绍双方同意后结为夫妻,但择偶的标准多以对方家庭经济状况或本人的生产经营能力为主。城镇青年及机关干部子女多追求双职工,一重知识,二重人才。同时“门第”思想又有所抬头。
婚姻制度改革 1940年6月,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区、乡村妇救会相继成立,姐妹团、识字班、民兵等群众团体积极组织妇女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妇女觉悟不断提高,翻身求解放的潮流势不可挡。费南县民主政府结合民主改革,对上级公布的《婚姻条例》进行广泛宣传,以当地出现的新人新事,编写了《廉大嫂翻身》小调,宣传妇女翻身求解放的动人事迹。费北县保太区妇救会组织100多名妇女儿童,与青年配合,排演《妇女解放》、《婚姻自由》等节目,组织秧歌队、高跷队,走街串巷,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向旧的婚姻制度、传统观念以及旧的婚姻习俗作斗争。费南县崇崮区(今郑城镇)东卓庄女青年李某16岁时,由其父母包办与张某订婚,彩礼两千元、布一丈五尺。李某得知后,坚持不同意,将婚书拿到村民大会上当众烧掉,解除了婚约。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4月30日颁发了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命令。1951年6月和1952年6月分别召开的平邑县第六、第七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把贯彻《婚姻法》作为施政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并通过决议在全县贯彻实施。1952年,县政府成立了平邑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具体领导宣传贯彻《婚姻法》工作。经过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提高了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在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据1953年底统计,全县自由结婚的9214对,复婚的31对,寡妇改嫁416人,离婚的1769人。1980年9月,国家重新修改公布了《婚姻法》,婚姻自由进一步受到法律保护,自由恋爱、晚婚晚育、寡妇再嫁、老年再婚等已普遍被社会所接受。
婚姻状况 建国前,由于封建伦理道德的束缚,妇女没有人身自由,穷苦的男子很多逾而立之年方娶亲,有的终生不能成家。加之富豪们一夫多妻及其逼婚、典妻、押妻等社会丑恶现象的出现,婚姻处于很不稳定的状态。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基本处于稳定的阶段。成人中绝大多数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据1982年人口普查统计,全县15岁及以上人口53.76万人,其中未婚16.55万人,占总人数的30.8%;有配偶的33.35万人,占总人数的62.04%;丧偶的有3.66万人,占6.8%;离婚0.19万人,占总人数的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