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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节育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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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 1963年,本县开始宣传晚婚晚育。1970年后,在青年中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1981年,按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自愿推迟3年为晚婚,女24周岁生育为晚育。1978年,全县女性初婚人数10456人,其中晚婚者8583人,晚婚率82.1%。1983年,女性初婚人数5591人,其中晚婚者数4888人,晚婚率87.4%。1988年,女性初婚人数9846人,其中晚婚者6138人,晚婚率62.3%。
优生优育 开展计划生育以来,人民群众逐步破除“多子多福”的旧观念,树立优生优育新风尚。1971年后,一胎率逐年上升,多胎率显著下降,少生优育大见成效。1980年,全县共出生12592人,其中,一胎6865人,占52.3%;二胎4023人,占31.8%;多胎1704人,占15.9%。1984年,全县共出生10881人,其中,一胎9543人,占87.8%;二胎1197人,占11%;多胎135人,占1.2%。1988年,全县共出生13426人,其中,一胎9759人,占72.7%;二胎2749人,占26.7%;多胎81人,占0.06%。
自1979年起,县计划生育部门对自愿只生1个孩子的夫妇发放独生子女优待证。1980年,全县独生子女领证率为69.8%。1984年为96%,1988年为72.9%。
在少生的同时,加强了优育工作。自1951年开始实行新法接生,当年采取新法接生的婴儿为339人,以后逐年增加。1985年,全县新法接生率94.4%,产妇住院分娩率46.4%,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下降到0.3%,基本杜绝了产褥热等疾病。1956年,成立县直机关幼儿园,农村成立农忙托儿所。到1988年,全县共建起幼儿园236处,入园儿童10377人。同时,县妇幼保健站在全县广泛开展孕期保健、育儿知识等宣传,并培训了大批幼儿保育员。从60年代开始,每年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定期对儿童进行健康查体,儿童的健康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