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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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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足 缠足亦称裹脚。旧时,女子以脚小为美,女孩子六七岁时即开始裹脚,由轻到重,直至将脚趾缠断,形成“三寸金莲”,此尤以富家女子多见。“五四”运动后,提倡“天足”,反对缠足。1940年后,境内部分地区解放,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号召放足,广大妇女积极响应,逐步形成风气。建国后,缠足陋习被革除。
赌博 旧时,赌场俗曰“局”,赌博称为“来局”。赌场多为有钱人或游手好闲者所设,以坐收渔利。赌博形式有押宝、推牌九、搓麻将、抹纸牌、掷骰子等。尤以推牌九、押宝最常见。冬闲之际,特别是春节前后,赌博现象尤重。染其恶习者多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沦为罪犯,其害无穷。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明令禁止,赌风基本肃清。但近年来在少数地区又有所抬头。
吸大烟 解放前,境内部分地区有人种植罂粟,私自熬制鸦片。加之外地流入烟土,故吸毒者较多。但多系官宦、绅士、商贾、地痞等有钱之人,一般平民百姓几乎无吸毒者。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种毒、贩毒、吸毒,吸食鸦片者早已绝迹。
娃娃亲 旧时男女尚幼,双方家长即为其议婚、下启订亲。日后,节日庆吊相互往来,至婚定年龄方可择吉成婚。“文化大革命”以前,境内偏僻山区较盛,但后来多有违约抗婚者,现时,娃娃亲基本杜绝。
童养媳 俗称“团圆儿媳妇”。旧时,农家姑娘因家贫,父母无力抚养,七八岁时即托人说媒,定亲后寄养在男家,多受虐待。俟长大成人后,择吉婚配,多无嫁妆陪送。此类婚姻新中国成立后消失。
换亲与转亲 男子或年龄大,或面貌丑陋、有疾,或家贫寒难以成婚时,家长即为其包换亲事,以双方(或多方)姊妹互换成亲,俗称“换亲”。“转亲”至少三户人家参加,有的多至五、六家,以转“圈”的形式,经媒人撮合,轮流相互成亲。此类婚姻新中国成立后渐少,至70年代前只在个别贫户和出身成份不好的农民中流行。换亲或转亲致使男女双方缺乏爱情基础,故而逼婚、抗婚者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