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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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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市场管理 建国前,医药市场的管理工作既没有专职机构,也没专职的业务技术人员。由于无人管理,伪劣药品时有售用。建国初,医药市场管理工作由各级分管文教的助理员兼管。1952年,由卫生科负责管理。1957年9月,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路医和游散药商管理的指示》,各区卫生院派出人员深入乡村、集市,取缔游医药贩,历时15天,共取缔游医药贩136起,没收伪劣药品218种。1958年12月,在全国药政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徐运北表扬了平邑县的药政工作。1975年12月,县卫生局配药政管理专职干部1人。1977年,设立药政股。1985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县的药品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1986年4月,县卫生局依法对平邑镇医药经营零售部超范围经营做出处理,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处以罚款并通报全县。依法处理药事案件5起,取缔非法游医药贩27人,没收非法医药广告招牌31件。1987年,对985个农村卫生室、个体开业诊所和集市进行清查,查出伪劣药品40种,取缔游医药贩61人次,没收广告招牌53件,收缴非法制剂折款1200元。遵照《药品管理法》规定,组织全县医药卫生单位及乡村卫生室药剂人员进行健康查体。为911人办理了《药剂人员健康证》,为4个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体药品经营单位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1988年4月,对所有集体和个体开业经营医药商品者进行登记管理。规定所有开业者,必须持村委会证明,经县卫生局严格考核领取许可证,由工商部门发给经营医药商品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7月,县卫生局对药品经营单位和药品制剂室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毒麻限剧药品管理 1950年,全县开展严禁鸦片,清除余毒活动。对经营和使用麻、毒药品的单位严格管理,规定只限县医院、区卫生院的主要医生可以使用麻醉药。1963年9月,经省卫生厅批准,县人民医院凭核准的《印鉴片》向临沂药材站购买麻醉药品。1965年11月,县内13处区卫生院凭临沂专署卫生局签发的《剧毒药品购用证》到临沂药材站购买麻醉药品。1972年3月,对麻醉药品实行每季购用麻醉药限量表,进行等级限量供应。1981年11月,县内各医院对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晚期癌症病麻醉药品供应卡片,开给不超过3日限量的麻醉药品。1986年5月,县卫生局同公安局组成联合清查小组,清查出私种罂粟16.14亩,计16.58万棵。对所种植的罂粟立即铲除,对当事者从严惩处,并罚款10958元。1987年2月,县内各医疗单位购用精神药品,须经地区卫生局审核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按季度限量购用。1988年,通过清查,共拔除非法种植罂粟10612万棵,罚款4803元,查处贩卖带籽罂粟2859.5公斤案一宗。
药品淘汰 1982年9月,县卫生局遵照卫生部(82)卫药字第21号文件精神,通知各医院对所淘汰的药品封存登记,共查出立即停用的药品72种,价值16754元;延缓至1983年底停用的药品21种,价值3811元。此外,对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发现伪品药材随时淘汰销毁,保证了医疗用药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