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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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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一部《兵役法》(草案),确立了义务兵役制度。同年,本县首批征集义务兵900名。后,新兵征集每年冬季进行一次,凡适龄青年均可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经体检政审后,符合条件的由县征兵领导小组批准,办理入伍手续,部队派员带兵入伍。至1988年底本县共征集义务兵25350名,并在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选送飞行员和滑翔员3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