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开始办理职工退职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退职后,按月领取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按工龄满5、10、15年分别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的50%、60%、70%。1958年,退职人员养老补助费改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数额为工龄10年以内的按每满1年加发1个月本人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1965年,改一次性发放为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40%的退休救济费,并报销三分之二的药费。1978年退休救济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1983年8月起由20元提高到26元。至1988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职工111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76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345人。
1958年开始办理职工退休。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养老费。1959年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5、10、15年以上分别领取本人工资的50%、60%、70%。1962-1985年,职工退休费先后7次调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改办离休,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同时按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前期、后期参加工作不同,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1985年1月后,凡未参加1984年企业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元生活补助费。同年8月,生活补助费提高到17元。至1988年,全县办理退离休手续的职工共289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59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380人。
第四节 工人退职、退休
1953年开始办理职工退职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退职后,按月领取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按工龄满5、10、15年分别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的50%、60%、70%。1958年,退职人员养老补助费改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数额为工龄10年以内的按每满1年加发1个月本人工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1965年,改一次性发放为按月发给原标准工资40%的退休救济费,并报销三分之二的药费。1978年退休救济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计发,1983年8月起由20元提高到26元。至1988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职工1114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76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345人。
1958年开始办理职工退休。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养老费。1959年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5、10、15年以上分别领取本人工资的50%、60%、70%。1962-1985年,职工退休费先后7次调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改办离休,离休后原标准工资照发,同时按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前期、后期参加工作不同,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1985年1月后,凡未参加1984年企业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2元生活补助费。同年8月,生活补助费提高到17元。至1988年,全县办理退离休手续的职工共289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1590人,集体所有制职工13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