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工资 奖金 福利

档案浏览器

工资 1949-1952年,国营企业职工实行供给制。1953-1955年,实行工资分加物价津贴。1956年工资改革,实行货币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商业、供销社系统执行3等5类工资制,统一执行国家划定的三类地区工资标准。全县3600名职工平均工资比1955年提高14.5%。
1959年,为1957年前参加工作的部分工人调整工资。调整后,煤炭系统工人月平均工资上升到34.5元;仲村铁厂每人月平均工资32元;轻工系统的榨油厂人均月工资28元,被服厂、印刷厂人均月工资27元。
1963年,4595名职工升级或定级增加工资,当年共增加工资总额83095元。
1977年,6270名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月增工资总额24787.05元。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调资面61.75%,人均月增工资4.73元;集体所有制职工调资面66%,人均月增加工资1.38元。
1978年,2%的职工升级。全民所有制职工升级172人,人均月增加工资5.85元;集体所有制职工升级43人,人均月增加工资5.77元。
1980年,4713名企业职工增资,增资面占职工总数的42.9%,人均月增加工资5.89元,月增加工资总额27755.6元。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3816人,人均月增加工资5.81元;集体所有制职工2897人,人均月增加工资6.18元。
1983年,4044名企业职工调资,人均月增加工资8.01元。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2813名,人均月增加工资8.84元;集体所有制职工1226名,人均月增加工资6.11元。
1985年工资改革,从7月1日起执行5类地区工资标准,职工按一、二、三类产业执行新的八级工资制。此次工资改革,全县5552名全民所有制职工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总额700982.08元,比1984年增长15.51%;集体所有制职工2720人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403354元,比1984年增长15.25%。1987年4月,72个企业单位4775名职工增加工资,占在册职工总数的48%,月增加工资总额31882元,人均月增加工资6.68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39个,增资职工2606人,占同类职工总数的42.3%,人均月增加工资7.26元;集体所有制企业35个,增资职工2169人,占同类职工总数的57.2%,人均月增加工资5.98元。同年10月1日起,企业中376名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增加工资,月增加工资总额4651元,人均月增加12.37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216人,人均月增加工资12.36元;集体所有制单位114人,人均月增加工资12.40元。
奖金 1954年实行奖励制度,各企业采取不同方式,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职工,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1959年全县企业实行“综合奖”,奖金按评奖职工月工资20%提取计发。1962年实行季度奖和年终综合奖,综合奖励面占职工总数的50-60%。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奖励制度取消。1978年10月后普遍恢复,是年奖金数额为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7-12%。1980年,县政府规定一般奖金年发数额为本单位职工1个半月标准工资,最高不超过2个月标准工资。1983年,经委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后,规定各企业每年奖金最多不超过2.6个月标准工资。岐山煤矿规定按吨煤0.7元提取奖金。商业、供销社系统实行承包责任制,全奖全罚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
津贴 津贴制度是工资制度的一种补助形式。一些特殊工作的工资报酬,难以在工资标准中具体体现的,采用津贴加以补充。1955年后,县内执行的职工津贴主要有:高温津贴、保健津贴、井下津贴、野外津贴、夜班津贴、司机行车津贴、艰苦台站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取暖补贴、粮差补贴、副食补贴、回民伙食补贴等。津贴一般随工资按月发放,不同的种类,数额不等。
劳动保险 1953年,县邮电局、岐山煤矿、县酒厂3个单位率先实行劳动保险,参加劳保的职工520人。根据同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凡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不分新老职工,统一享受劳动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1963年临沂地区汽车十队,1977年县人民银行,1980年县药材公司先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劳动保险。1981年后,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保险公司先后成立并实行劳保。至1988年底,全县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10个,参加劳动保险的职工2139人。
困难补助 建国初期,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由企业工会组织负责,困难补助费来源除工会费、福利费外,从企业奖励基金中提取10%。失业职工由县民政局负责,所需资金从社会救济费中开支。1960年后,对职工因家庭人口多、工资收入低,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职工,给予经常性补助;对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家属丧葬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等造成的生活困难,给予临时性补助。1961-1963年,全县共救济困难职工3146人次,发放救济金75381元。1979年,对部分生活困难的多子女职工,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1988年,县城及乡镇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不足40元的,给予定期补助。
为解决职工吃饭、住宿、孩子入托等问题,县内141个厂矿企业设有168个职工食堂、配备炊事员600人。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宅114324平方米,其中1986-1988年新建112863平方米。职工人均住房面积由1958年的3平方米提高到1988年的14.2平方米。1988年,全县厂矿企业共有托儿所26处,入托儿童110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