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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离休 退休 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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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 平邑县干部离职休养工作始于50年代末。规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及在这以前参加革命的老同志,因年老体衰担任实际工作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调离现任工作,工资照发,长期供养的办法。1978年6月,放宽了离休条件,规定: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委正、副书记,县革命委员会正副主任及相当职务的干部,1939年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工资照发。1980年10月,规定: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根据文件规定,为85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1982年4月,进一步扩大了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范围。凡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休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对过去已退休的干部,凡符合文件规定中离休条件的均由原单位给予改办离休,是年,全县有703名干部改办离休。1987-1988年,全县又有82名干部办理了离休手续。
1982年4月后,离休干部除本人原工资照发外,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前期、后期参加工作的分别加发两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基本工资,每人每月还享受特需补助12元,生活补助费17元,乘车费6元,享受原单位同级在职干部的保险福利待遇。本人自愿异地安置的,1984年前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2000元,1985-1988年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3000元。
退休 解放战争时期,对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的现金或实物(多是粮食)作为退休费,并由部队或地方政府发给证明。这种干部退休办法,一直执行到建国初期。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平邑县干部退休工作开始走向正规。1958-1988年,全县有1719名干部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干部除按比例领取退休费外,还享受同等在职干部公费医疗待遇。凡自愿异地安置的,1984年前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1000元,1985-1988年发给一次性建房补助费2500元。
退职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因年老体弱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给予办理退职手续,对职工的安家、医疗等费用实行一次性补助,本人户口、粮食关系皆退出原单位迁回原籍。1978年,根据上级指示精神,退职干部的补助费改为按月发给。1954-1985年,全县办理退职手续的干部共556名。1985年以后,未办理干部退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