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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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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内一直沿袭土葬习惯。在人们中形成“入土为安”、“棺椁必重”、“葬埋必厚”、“坟体必择吉地”等封建葬俗。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旧的殡葬习俗逐步进行改革。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教育群众移风易俗,从简办丧事。
60年代,县委发动群众平毁耕地中的坟墓。有的生产大队利用荒山建立公墓,也有的实行平地深葬,不留坟头。至1970年全县耕地中的坟头全部平掉,建成良田。原城关公社白马庄大队,在群众觉悟提高的基础上,自动将千年来的陈家族林整平造田,扩大耕地140多亩。
1977年后,殡葬改革的重点是推行火葬。县民政局在小南泉村西南岭坡上,建起火化场1处,占地9975平方米。1977年3月20日凌晨开始火化。县革命委员会作出《关于推行丧葬改革,实行火化》的决定并印发、张贴全县,开动宣传车,向人民群众广泛地进行实行火化的宣传教育。1978年,火化尸体4300具,火化率达到94.8%。1980-1984年,火化率趋于下降。1983年火化率仅为38%,同时,出大殡、发大丧、制棺椁、砌坟墓、立新林等旧习俗又逐渐盛行。
1981年5月19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坚持殡葬改革,继续推行火化》通知;11月3日,又下达了《关于继续推行火化,禁止在耕地里埋葬堆坟》的文件。1985年11月8日,向各乡(镇)批转了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强凋不准木棺土葬,不准在耕地堆坟立林,对坚持土葬者要严肃处理。1985年火化率开始回升,全年火化尸体3353具,火化率为74.3%。1986年,全县死亡4661人,火化尸体4436具,火化率95.2%;1988年死亡4881人,火化尸体4856具,火化率为99.5%。
1987年,针对重殓厚葬和喜事大办等陈规陋习抬头的现象,县、乡、村建立起1259个“红白理事会”,负责办理殡葬和婚嫁事宜。提倡以悼念会的形式代替发丧送殡,佩戴青纱、白花代替孝子披麻戴孝,敬献花圈代替摆供祭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