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以后,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和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封建婚姻制度逐步改革。1945年3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9年7月,省人民政府对《条例》加以修订并公布施行,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结婚须向区以上政府登记。此时,到政府登记结婚的多为脱产干部和部分进步青年。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平邑县人民政府召开县、区、乡干部大会进行学习和贯彻,截至1951年8月,全县自愿结婚登记的761对,寡妇改嫁的59人,协商离婚的643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12对,自愿解除不合理婚约的200对。
1952年,县法院、公安、民政、妇联、青年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县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的地方仍存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阻止寡妇改嫁的现象。1952年1-6月,全县结婚的共有2469对。其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222对,占90%;由父母包办的247对,占10%。因婚姻不和虐待打骂妇女造成自杀的19人。县法院及时对违犯《婚姻法》而造成的恶性案件,依法作了处理,推动了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开展。
1953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9214对,复婚登记的31对,寡妇改嫁的416人,离婚的169对。
1955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了《婚姻登记办法》,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均得持所在单位、村庄介绍信到区公所或乡(镇)人民委员会申请,经过登记机关审查(离婚者经过查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发给结婚或离婚、复婚证书。1958年春季,县结婚登记工作,由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冬季后,由人民公社管委会办理。
1980年,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颁布实施。1984年4月,婚姻登记工作由各区政府办理。1985年8月,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为加强婚姻法制建设,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各乡(镇)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办公室,制订工作守则和登记制度,建立婚姻档案。1986-1988年,全县申请结婚的31232对,经审查准予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27882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不准登记的3350对。共接收离婚申请的986对,经调解协商,准予离婚的305对;未离婚的614对;协商无效转人民法院处理的67对。对违法婚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处理。
第一节 婚姻管理
1940年以后,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和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封建婚姻制度逐步改革。1945年3月,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公布施行《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9年7月,省人民政府对《条例》加以修订并公布施行,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结婚须向区以上政府登记。此时,到政府登记结婚的多为脱产干部和部分进步青年。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平邑县人民政府召开县、区、乡干部大会进行学习和贯彻,截至1951年8月,全县自愿结婚登记的761对,寡妇改嫁的59人,协商离婚的643对,经法院判决离婚的212对,自愿解除不合理婚约的200对。
1952年,县法院、公安、民政、妇联、青年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县贯彻执行《婚姻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的地方仍存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阻止寡妇改嫁的现象。1952年1-6月,全县结婚的共有2469对。其中,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222对,占90%;由父母包办的247对,占10%。因婚姻不和虐待打骂妇女造成自杀的19人。县法院及时对违犯《婚姻法》而造成的恶性案件,依法作了处理,推动了贯彻《婚姻法》工作的开展。
1953年,全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9214对,复婚登记的31对,寡妇改嫁的416人,离婚的169对。
1955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了《婚姻登记办法》,凡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男女双方,均得持所在单位、村庄介绍信到区公所或乡(镇)人民委员会申请,经过登记机关审查(离婚者经过查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发给结婚或离婚、复婚证书。1958年春季,县结婚登记工作,由各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冬季后,由人民公社管委会办理。
1980年,新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法》颁布实施。1984年4月,婚姻登记工作由各区政府办理。1985年8月,婚姻登记工作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助理员办理。为加强婚姻法制建设,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对婚姻登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各乡(镇)政府设立婚姻登记办公室,制订工作守则和登记制度,建立婚姻档案。1986-1988年,全县申请结婚的31232对,经审查准予登记、领取结婚证书的27882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不准登记的3350对。共接收离婚申请的986对,经调解协商,准予离婚的305对;未离婚的614对;协商无效转人民法院处理的67对。对违法婚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