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一部分孤老病残及一般困难户由农业合作社给粮供养,国家给予必要的临时性补助救济。1959年,自然灾害严重,社员生活水平下降。1960年,全县发生水肿病5.9万人。其中营养性不良者占70.8%,病理性者占29.2%。县政府先后5次召开防治水肿病会议,县、公社医院抽调500多名医务人员下乡治疗。对疾病严重、自已无力治疗者,经大队上报,公社批准,免费给予治疗,共免收药费3.5万元。此期县制药厂生产的“康复散”、“保健散”2.85万公斤,无偿发给患病群众。
1965年,临沂专署拨专款7800元,救济平邑、地方、仲村、保太、三里峪等5个村、镇的330户回族群众。购买耕牛2头,小胶车、喷雾器、木杈、扫帚等生产工具182件,化肥0.5万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只是对穷社、穷队进行救济,其他救济福利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粉粹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社会救济工作恢复正常。1979年8月17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对遭到不幸事故,在三五年内又无法改变家庭贫困面貌的常年困难户除生产队适当安排农活外,在分配口粮时仍欠口粮款者,再给予工分补助。是年,全县补助420户,补助工日6.8万个。对837个常年困难户历年拖欠的19.5万元口粮款,减免5.7万元。
1978-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共拨出22万元的社会救济专款,为无房和严重缺房或房屋破漏,自己无力解决的贫苦群众修建房屋。共救济3595户,修建房屋1万间。其中,新建房屋1425户,建房4093间,集体帮工1345户,帮工4.5万个,集体帮款和帮物折款2.3万元。
1979年,对家住农村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困难的8名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每月给予8元的定期定量补助。
1985年4月,对156名社会残疾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最高10元,最低5元,年发款1.4万元。11月,发放过冬寒衣救济款24万元,重点救济年人均收入150元以下的贫困村中缺衣少被的困难户。全县共救济420个村,1.4万户,5.7万人。发放各种棉布43万尺,优质二级絮棉2.25万公斤。
1988年,全县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78人,发放补助款1.196万元。
退职人员救济 1965年,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年老体弱、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28名职工办理了享受原工资的40%、药费报销三分之二的生活救济手续,年发金额4900元。年底,对家庭困难的164人退职老职工进行救济,发救济款9290元。
1966-1982年,共为185名职工办理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手续。
1983年,共办理退职职工救济手续63人。年底,除去死亡和办理退离休的32人外,全县实有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退职职工242人,年发款7.2万元。对按照政策不能办理原工资40%救济而生活确有困难的49名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定期定量救济补助17元,年发金额9996元。
1984年,凡属精减退职的老职工,均改为由原退职单位办理救济手续。
1985年5月,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退职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月工资达不到20元的改发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月工资达不到15元的改发15元。
1988年,享受40%救济的退职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月工资达不到20元的改发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月工资达不到15元的改发15元。
1988年,享受40%救济的退职职工226人,年发款7.9万元,定期定量救济10人,年发款2000元。
第二节 社会救济
农村救济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一部分孤老病残及一般困难户由农业合作社给粮供养,国家给予必要的临时性补助救济。1959年,自然灾害严重,社员生活水平下降。1960年,全县发生水肿病5.9万人。其中营养性不良者占70.8%,病理性者占29.2%。县政府先后5次召开防治水肿病会议,县、公社医院抽调500多名医务人员下乡治疗。对疾病严重、自已无力治疗者,经大队上报,公社批准,免费给予治疗,共免收药费3.5万元。此期县制药厂生产的“康复散”、“保健散”2.85万公斤,无偿发给患病群众。
1965年,临沂专署拨专款7800元,救济平邑、地方、仲村、保太、三里峪等5个村、镇的330户回族群众。购买耕牛2头,小胶车、喷雾器、木杈、扫帚等生产工具182件,化肥0.5万公斤。
“文化大革命”期间,只是对穷社、穷队进行救济,其他救济福利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粉粹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社会救济工作恢复正常。1979年8月17日,县革命委员会发出通知,对遭到不幸事故,在三五年内又无法改变家庭贫困面貌的常年困难户除生产队适当安排农活外,在分配口粮时仍欠口粮款者,再给予工分补助。是年,全县补助420户,补助工日6.8万个。对837个常年困难户历年拖欠的19.5万元口粮款,减免5.7万元。
1978-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共拨出22万元的社会救济专款,为无房和严重缺房或房屋破漏,自己无力解决的贫苦群众修建房屋。共救济3595户,修建房屋1万间。其中,新建房屋1425户,建房4093间,集体帮工1345户,帮工4.5万个,集体帮款和帮物折款2.3万元。
1979年,对家住农村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困难的8名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每月给予8元的定期定量补助。
1985年4月,对156名社会残疾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最高10元,最低5元,年发款1.4万元。11月,发放过冬寒衣救济款24万元,重点救济年人均收入150元以下的贫困村中缺衣少被的困难户。全县共救济420个村,1.4万户,5.7万人。发放各种棉布43万尺,优质二级絮棉2.25万公斤。
1988年,全县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78人,发放补助款1.196万元。
退职人员救济 1965年,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年老体弱、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28名职工办理了享受原工资的40%、药费报销三分之二的生活救济手续,年发金额4900元。年底,对家庭困难的164人退职老职工进行救济,发救济款9290元。
1966-1982年,共为185名职工办理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手续。
1983年,共办理退职职工救济手续63人。年底,除去死亡和办理退离休的32人外,全县实有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退职职工242人,年发款7.2万元。对按照政策不能办理原工资40%救济而生活确有困难的49名退职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定期定量救济补助17元,年发金额9996元。
1984年,凡属精减退职的老职工,均改为由原退职单位办理救济手续。
1985年5月,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退职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月工资达不到20元的改发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月工资达不到15元的改发15元。
1988年,享受40%救济的退职职工,建国前参加工作,月工资达不到20元的改发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月工资达不到15元的改发15元。
1988年,享受40%救济的退职职工226人,年发款7.9万元,定期定量救济10人,年发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