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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复退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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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57年,主要安置志愿兵复员军人。1958年以后,除安置少量复员军人外,主要安置义务兵退伍军人。至1988年,全县共接收复退军人25963人。其中,安置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23114人,安排到各部门工作的2849人。
复员军人安置 1950-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军人7370人(包括女兵11人)。其中共产党员2915人,共青团员478人;营级12人,连级249人,排级478人,战士6631人;获得模范、功臣荣誉的760人。
对家居农村的复员军人,主要采用按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对无地无房缺地缺房的,由本村从公用地、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或由政府、集体扶持盖房;对年老病残者,群众给予代耕代种或优待劳动工日,国家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带病回乡、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复员军人,卫生部门给予优先治疗,医疗费酌情减免;帮助解决婚姻问题;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等办法进行安置。1978年,全县享受优待安置的复员军人580户,3112人,优待工日9.3万个。历年多从复员军人中招工、招干,物色人选,到1988年共选拨1723人,安排到各单位工作,并动员241名排级以上干部、汽车司机、电话员、医务人员去青海、新疆等地支援各项建设。
1957年,农村的复员军人共有2245人在乡村和农业合作社等基层单位任职,占复员军人总数的43.3%。
退伍军人安置 1958-1988年,全县共接收义务兵退伍军人18593人。对原是城镇非农业户口的576名义务兵和对越自卫还击战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战功的227名退伍军人,以及因战负伤的82名二、三等残废军人,由劳动、民政部门分别安排工作,其余的17708名均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对于军地两用人才,根据其所学专长,予以适当安排使用,全县共接收军地两用人才1250人,已安排使用1063人,占总数的85%。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65-1985年全县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0人,均予以妥善安置。其中团级1人,营级7人,连级2人。根据国务院(1982)1号文件精神,从1985年6月30日起,这10名军队离退休干部改由县委老干局管理。
1986-1988年,全县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12人,其中副师级2人,正副团级10人。其住房、子女入学、就业等,都作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