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抚恤 革命战争年代,按照《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妥善安葬,发给抚恤金。建国后,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历次抚恤标准,对革命烈士、病故军人、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支前牺牲的民兵、民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1985年5月,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全县给予定期抚恤的734人,年发抚恤金18万元。
残废抚恤 1950年1月,根据中共尼山地委、尼山专署《关于评定残废等级的联合指示》,对全县642名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残废等级评定,共评定478人。发放抚恤粮20.9万公斤。
1962年,为长年领取抚恤金的428名在职残废军人和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证。全年发放抚恤金5.02万元。
1964年,为在乡970名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个别调整残废等级。全年发放补助费2.47万元。
1972年,全县1431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全年发放抚恤金9.36万元。
1981年,全县1544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全年发放抚恤金17.9万元。
1988年,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1575人。全年发放抚恤金56.9万元,伤残补助费9.1万元,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1.4万元。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按半价优待。对重残荣誉军人和口腔、肠胃负伤的三等伤残军人,给予粮、油和副食品照顾。从1979年起,对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发给生活补贴费。1980年9月,对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发给护理费。1984年11月,将20户53名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节 抚恤
定期抚恤 革命战争年代,按照《抚恤抗日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和革命工作人员妥善安葬,发给抚恤金。建国后,根据《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历次抚恤标准,对革命烈士、病故军人、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支前牺牲的民兵、民工,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1985年5月,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抚恤。全县给予定期抚恤的734人,年发抚恤金18万元。
残废抚恤 1950年1月,根据中共尼山地委、尼山专署《关于评定残废等级的联合指示》,对全县642名革命残废人员进行残废等级评定,共评定478人。发放抚恤粮20.9万公斤。
1962年,为长年领取抚恤金的428名在职残废军人和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人员换发了残废证。全年发放抚恤金5.02万元。
1964年,为在乡970名三等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个别调整残废等级。全年发放补助费2.47万元。
1972年,全县1431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全年发放抚恤金9.36万元。
1981年,全县1544名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全年发放抚恤金17.9万元。
1988年,全县有革命残废人员1575人。全年发放抚恤金56.9万元,伤残补助费9.1万元,特、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1.4万元。
革命伤残军人乘坐汽车、火车、轮船按半价优待。对重残荣誉军人和口腔、肠胃负伤的三等伤残军人,给予粮、油和副食品照顾。从1979年起,对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发给生活补贴费。1980年9月,对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发给护理费。1984年11月,将20户53名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家属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