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优待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广大干部群众即对烈军属的生产、生活予以优待和照顾。在农忙季节,由所在村安排劳力帮助无劳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耕种和收割庄稼。1945年至解放战争时期,全县对优抚对象的土地普遍实行代耕代种的办法。建国后,集体优待形成制度。1951年3月,县政府下达《关于搞好代耕代种工作的意见》,要求代耕土地固定到户,结合到互助组,以村为单位按劳动力、畜力负担。全县享受代耕待遇的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3611户,占烈军工属总户数的53.5%,代耕土地2.5万亩。
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集体化后,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工日,参加当年所在生产队粮食、现金和一切实物分配。1964年5月根据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全县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家属以及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实行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优待政策。全县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3280户,优待工日35.1万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群众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粮食和现金,优待标准不断提高。1982年,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直系亲属,每户优待一个劳动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三分之二。全县共优待5447户、粮食5.05万公斤、现金42.96万元,平均每户78.8元。其中:烈属576户,户均106.6元;军属3742户,户均86元;残废军人742人,人均42元;复员军人285人,人均42元;退伍军人102人,人均32元。1985年,为便于提留兑现,全部实行优待现金。优待款由乡、镇统一评定,统一标准,统一负担,统一提留,统一兑现。全县享受优待的5068户,兑现优待款87.6万元,户均172.8元。
1988年,县政府规定:农村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全年每户优待现金300-320元,烈属除定期抚恤外,每户优待现金200-300元;城镇入伍的待业青年,全年每人优待现金360-400元,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发给;在职青年入伍后,保留其原标准工资,由原工作单位代储或由其家属代领。全县农村享受优待款的优抚对象3771户,优待现金127万元,军属户均300元,烈属户均262元。1984-1988年,全县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征入伍的141人,均受到物质优待。
国家补助 建国以后,国家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在物质上给予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 1950年,全县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发放补助粮食10.5万公斤。1952年,拨发优抚补助费3.1亿元(旧人民币),补助烈军属4632户,12987人。1954年,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县政府拨发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生产、生活补助款18.8亿元,其中用于生产补助11.6亿元,购买一部分耕畜、农具、猪、羊、饲料、果树苗等,发给有困难的烈军属和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1955年,拨发优抚对象补助款14.8万元(新人民币),补助25293人。1979年,发给优抚对象补助款28万元。其中用于烈军属生活补助6.5万元,补助7640人;用于复员军人生活补助5.5万元,补助5670人;用于建房补助16万元,补助2641户,修建房屋8441间。
1984-1988年,全县扶持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优抚对象共7537户,已脱贫4817户。其中,1988年扶持1977户,当年致富的934户,致富率为47%。
定期定量补助 从1959年开始,对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2-3元,全年共补助391人,6993元。1961年,对定期定量补助进行调整,补助烈属853户,2.9万元;补助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复员军人784人,2.4万元。1980年,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进行普遍调整,全县补助1988人,16.2万元。其中:烈属722户,848人,占烈属总户数的74%,补助款7.3万元;复员军人1093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23.7%,补助款8.6万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7人,补助款3642元。1986年,对4023名在乡老复员军人普遍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发放补助款74.5万元。
第一节 优待
群众优待 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广大干部群众即对烈军属的生产、生活予以优待和照顾。在农忙季节,由所在村安排劳力帮助无劳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耕种和收割庄稼。1945年至解放战争时期,全县对优抚对象的土地普遍实行代耕代种的办法。建国后,集体优待形成制度。1951年3月,县政府下达《关于搞好代耕代种工作的意见》,要求代耕土地固定到户,结合到互助组,以村为单位按劳动力、畜力负担。全县享受代耕待遇的烈、军、工属和残废军人3611户,占烈军工属总户数的53.5%,代耕土地2.5万亩。
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集体化后,群众优待形式由代耕代种改为优待劳动工日,参加当年所在生产队粮食、现金和一切实物分配。1964年5月根据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优待劳动日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全县对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的烈、军、工家属以及生活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均实行略高于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优待政策。全县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3280户,优待工日35.1万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群众优待工分改为优待粮食和现金,优待标准不断提高。1982年,对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直系亲属,每户优待一个劳动力全年劳动所得的三分之二。全县共优待5447户、粮食5.05万公斤、现金42.96万元,平均每户78.8元。其中:烈属576户,户均106.6元;军属3742户,户均86元;残废军人742人,人均42元;复员军人285人,人均42元;退伍军人102人,人均32元。1985年,为便于提留兑现,全部实行优待现金。优待款由乡、镇统一评定,统一标准,统一负担,统一提留,统一兑现。全县享受优待的5068户,兑现优待款87.6万元,户均172.8元。
1988年,县政府规定:农村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全年每户优待现金300-320元,烈属除定期抚恤外,每户优待现金200-300元;城镇入伍的待业青年,全年每人优待现金360-400元,由其父母工作单位发给;在职青年入伍后,保留其原标准工资,由原工作单位代储或由其家属代领。全县农村享受优待款的优抚对象3771户,优待现金127万元,军属户均300元,烈属户均262元。1984-1988年,全县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征入伍的141人,均受到物质优待。
国家补助 建国以后,国家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在物质上给予临时补助和定期定量补助。
临时补助 1950年,全县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发放补助粮食10.5万公斤。1952年,拨发优抚补助费3.1亿元(旧人民币),补助烈军属4632户,12987人。1954年,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县政府拨发烈军属和复员军人生产、生活补助款18.8亿元,其中用于生产补助11.6亿元,购买一部分耕畜、农具、猪、羊、饲料、果树苗等,发给有困难的烈军属和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1955年,拨发优抚对象补助款14.8万元(新人民币),补助25293人。1979年,发给优抚对象补助款28万元。其中用于烈军属生活补助6.5万元,补助7640人;用于复员军人生活补助5.5万元,补助5670人;用于建房补助16万元,补助2641户,修建房屋8441间。
1984-1988年,全县扶持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优抚对象共7537户,已脱贫4817户。其中,1988年扶持1977户,当年致富的934户,致富率为47%。
定期定量补助 从1959年开始,对孤老烈属和病故、失踪军人家属,每人每月补助2-3元,全年共补助391人,6993元。1961年,对定期定量补助进行调整,补助烈属853户,2.9万元;补助三等残废军人和年老病弱复员军人784人,2.4万元。1980年,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进行普遍调整,全县补助1988人,16.2万元。其中:烈属722户,848人,占烈属总户数的74%,补助款7.3万元;复员军人1093人,占复员军人总数的23.7%,补助款8.6万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7人,补助款3642元。1986年,对4023名在乡老复员军人普遍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发放补助款7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