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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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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开始,区设调解领导小组,乡设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员,负责调解基层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调解工作陷入停顿状态。1980年前,基层调整工作由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各调解组织具体负责民事调解,为缓解人民内部矛盾,增进社会安定,服务经济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1981年初,县司法局设调解股,各公社配备司法助理员,调解工作由司法助理员接管。3月,对全县49名陪审员进行培训,对基层调解主任进行集中训练。
1983年,全县12处公社建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31个管理区配备调解网长,104个大队成立调解委员会。全县有调解员3041个,其中专职909人,兼职2132人。
1984年6月,改生产队建行政村后,有1061个村设立了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2199人。
1986年,全县大部分调解组织实行工作责任制,使调解工作出现了“三明、三快、三防”的局面,即调解人员任务明、报酬明、奖罚明;纠纷发现快、调处快、报告快;防止了互相推诿、拖靠和矛盾激化。有52个调解组织、39个先进个人受县表彰。1个村调解委员会和2名先进工作者受省司法厅表彰。
1987年,对基层调委会进行整顿,成员由1986年的2306人,减为1880人,其中专职983人,兼职897人。
1988年,全县绝大多数乡镇都建起了乡(镇)、片、村三级调解网络,共有基层调解委员会1020个,占全县应建数的98.6%,调解人员达4915人。1981-1988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民事纠纷35755件,调结30669件,调结率为85.8%,避免非正常死亡1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