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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案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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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县法院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结合各个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先后4次集中进行案件复查工作。对所办刑事案件,按照自我监督的程序和当事人的申诉,认真检查,平反冤、假、错案。
1956年5-12月,复查了1955-1956年间处理的镇反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403起,纠正判刑过重的55起,过轻的1起。
1962年,对前10余年处理的内部人员犯罪案件逐一进行复查,历时2个月,共复查115起。其中原系党政系统2起、文教系统35起、卫生系统7起、厂矿企业31起、农村干部40起。纠正冤案1起,错案2起,实事不清的4起。1963年,对1958-1961年判处的社会上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265起284人,认定原判正确的261人,畸轻畸重的22人,冤案1人。
1979年,对1966-1978年判处的485起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维持原判的377起,改判108起。在改判案件中,宣告无罪的50起,改变性质免刑、减刑的58起。对冤、假、错案,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属冤案的,改判无罪,在其所在单位召开平反会,宣布平反。属错案的,重新判决。对改判无罪的职工,补发工资,恢复工作。农村社员属冤案的按服刑期间同等劳动力的工值,予以经济补助。对于错案,当事人确有困难,根据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1984年8月,县法院设立刑二庭,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核工作。1984-1986年,共复查144件。1987年,以“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其它政治性案件为重点,继续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至是年9月底结束。共复查16起,改判6起6人。改判中减刑的3人,免刑的2人,宣告无罪的2人。同年还复查其它刑事申诉案件34起,全年共审结56起。1988年,审结刑事申诉案件41件68人。经复查,改判17件29人,维持原判24件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