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1988年,县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共计9885起,审结8778起,结案率88.88%。1950-1953年,贯彻实施《婚姻法》,对典型案例组织公开宣判。1950年11月27日,在二区流峪集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宣布梁明秀虐杀其妻罪恶,判处死判,当场执行。1952年9月11日,在平邑物资交流会上召开公判大会,宣判虐杀妇女廉褚氏案犯等7人死缓至3年以上徒刑。
1955-1956年,全县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高潮。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社会上的民事案件相应增多,纠纷类型也发生变化。1956年,受理民事案件355起,其中婚姻纠纷209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18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3起,继承纠纷案件2起,债务纠纷案件8起,房屋纠纷案件11起,土地纠纷案件43起,山林纠纷案件29起,其他纠纷案件22起。
1957年2月,临涧区某村发生哄闹农业社、欲打农业社干部的民事纠纷案,县法院民庭及时处理,妥善解决了矛盾。是年整风反右运动开始,出现左倾错误的倾向。
1962年至1966年上半年,民事审判工作开始恢复以往正常办案程序,围绕发展经济,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工作。
1966年下半年至1973年5月,民事审判工作由军管小组代行。1973年6月,恢复县法院,同时恢复白彦、铜石、保太3处法庭。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76年10月,增设仲村、丰阳、流峪、柏林4处法庭。1978-1981年,全县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005起,审结732起。
1982年增设平邑、地方、卞桥、郑城、临涧5处法庭。1982-1986年底,共审结各种民事案件2073起。
1987-1988年,贯彻《民法通则》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正确、及时、合法地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007起,审结906起,绝大多数案件达到了“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政策正确,诉讼程序合法,思想工作细致,处结合法合理,文书案卷齐全”的要求,保证了办案质量。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50-1988年,县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共计9885起,审结8778起,结案率88.88%。1950-1953年,贯彻实施《婚姻法》,对典型案例组织公开宣判。1950年11月27日,在二区流峪集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宣布梁明秀虐杀其妻罪恶,判处死判,当场执行。1952年9月11日,在平邑物资交流会上召开公判大会,宣判虐杀妇女廉褚氏案犯等7人死缓至3年以上徒刑。
1955-1956年,全县农业合作化运动形成高潮。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变,社会上的民事案件相应增多,纠纷类型也发生变化。1956年,受理民事案件355起,其中婚姻纠纷209起,子女抚养纠纷案件18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13起,继承纠纷案件2起,债务纠纷案件8起,房屋纠纷案件11起,土地纠纷案件43起,山林纠纷案件29起,其他纠纷案件22起。
1957年2月,临涧区某村发生哄闹农业社、欲打农业社干部的民事纠纷案,县法院民庭及时处理,妥善解决了矛盾。是年整风反右运动开始,出现左倾错误的倾向。
1962年至1966年上半年,民事审判工作开始恢复以往正常办案程序,围绕发展经济,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工作。
1966年下半年至1973年5月,民事审判工作由军管小组代行。1973年6月,恢复县法院,同时恢复白彦、铜石、保太3处法庭。民事审判工作逐步恢复正常。
1976年10月,增设仲村、丰阳、流峪、柏林4处法庭。1978-1981年,全县共受理民事纠纷案件1005起,审结732起。
1982年增设平邑、地方、卞桥、郑城、临涧5处法庭。1982-1986年底,共审结各种民事案件2073起。
1987-1988年,贯彻《民法通则》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正确、及时、合法地受理各种民事案件1007起,审结906起,绝大多数案件达到了“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靠,是非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政策正确,诉讼程序合法,思想工作细致,处结合法合理,文书案卷齐全”的要求,保证了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