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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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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贯彻执行中央“坚决镇压反革命”的指示,严惩各种反革命分子。1951年1月2日,成立县裁判委员会,法院设立民事审判组、刑事审判组。1月15日,在平邑镇召开万人审判大会,处决了杀人犯丁振启、陈兆吉,同案犯丁文学被判刑10年。随后,在全县召开15个公判大会,处决了一批血债累累、罪大恶极的首要分子。至11月份,捕办反革命分子338名,处结312人。
1952年,在继续查办反革命案件的同时,依法惩治贪污、盗窃犯罪分子。受理贪污人数244人,立案审理240人,共审结231人。1953年,受理审查有关选民案件,镇压和惩治一批用非法手段阻挠、破坏选举的犯罪分子,保障了基层选举运动的顺利进行。1954年,依法分别判处七区利沟村拉拢、欺骗、煽动130余人破坏粮食统购统销的犯罪分子3人。是年共审结破坏统购统销案件68起,占本年审结刑事案件的23.7%。1955-1956年,共处结各类刑事案件403起,其中反革命案件140起,占已处结刑事案件的34.8%。时九区承安庄、陈家寨、白马关一带,已被取缔的“中央道”,又以冯连中为首,发展道徒数百人,旨在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并妄图起事,推翻人民政权。县法院首先集中骨干力量,配合公安部门,将其道首及骨干分子31人一举抓获,及时审结了其中的20名案犯。其中道首冯连昌被判处死刑,7名案犯被处无期徒刑,12名案犯被判有期徒刑。
1957年,经过“镇反”和“肃反”运动,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但一般刑事案件上升。1958-196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08件。其中1958年审结675件,为建国来最高年份。1963-1966年,各类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63年共审结126起,1964年59起,1965年53起,1966年为40起。1966年下半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刑事审判工作受到干扰。1967年2月,审判活动被迫中断。1968年3月,法院机构撤销,刑事审判职能由县公安机关军管组取代。
1973年5月,县法院恢复后,排除左倾错误的影响和派性干扰,至197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58起。1977年,全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72起,其中盗窃案11起,强奸案12起,奸淫幼女案7起,伤害案1起,其他各类案件35起。1978年后,审理案件,坚持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严格实施陪审、回避、合议、辩护、上诉等制度。1980-1982年,共审结168起,除个别案件因特殊情况外,都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1983年,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执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及时、合法、从重从快、严厉地打击了杀人、强奸、抢劫、流氓团伙、重大盗窃、贩卖人口等7个方面的严重犯罪分子。全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74起。1984-1987年,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共审结各种案件533起,召开各种类型审判会19次,公开宣判68案,到会或旁听群众达数十万人。1988年,全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6件164人,其中公诉案件78件117人,自诉案件28件47人,审结104件161人,审结率为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