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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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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县检察院开始对监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拘留或释放人犯有超押,管理和警卫人员对犯人进行体罚、刑讯逼供、管理方法不当、措施不力等问题,帮助建立了监所劳改监督工作制度。1957年,全年检查监所4次,打击了狱头、狱霸,维护了监狱劳改场所的秩序。1958-1966年,检查、纠正了收押、释放犯人法制手续不严、扩大拘留范围、延长拘留时间和久押不结案等现象。1967-1977年,检察机关被取消,监所检察遂之停止。
1979年,重建不久的检察院设立监所检察股(后改称监所检察科),配备专职监所检察人员,恢复了对监所管理工作的监督。1980年后,建立健全了监所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执行法律政策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对人犯的教育改造。对在押人犯实行集中上课、个别提审教育、动员其家属规劝等方式,促使其思想转化,认罪服法。对外执犯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定期考察,落实帮教措施。1986-1988年,共考察外执犯和劳改劳教人员629人,签订帮教协议书400余份。对个别外执犯和“两劳”释放人员生活无着落的,商请有关单位给予妥善安置以稳定其思想,更好地接受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