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 1951年8月,县公安机关采取政府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管制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特务分子、反动道会门道首、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及其他应管制的分子。
1953年10月-1954年7月,经评审整顿,缩短管制期限的2人,解除管制、恢复公民权的7人,延长管制期和依法逮捕的15人。
1960年春,分工负责,实行由公安机关管制和群众监督改造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控制。1962年秋,对全县4138名“四类分子”(其中地主分子1788名,富农分子1063名,反革命分子883名,坏分子404名)进行调查。1979年,贯彻执行中央(1979)5号文件精神,对2774名“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按照政策规定,给2472人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纠正错划人员193人。1983年,遵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为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户口管理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建国后至1956年前由县民政局负责。1949年3月,县公安局对旅店住宿登记,实行“两簿”送审制。对县驻地定期不定期清查户口,对公路沿线的旅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可疑人问清查明。5月,清查户口,登记外籍人。7月,县公安局治安股对平邑镇户口管理工作进行附带管理。1951年1月,公安机关制定户口小本、户口底册和门牌,再次对平邑镇的户口进行详细登记,并制定了平邑镇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56年,户籍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移交给县公安局,设立户籍股,户籍由专人负责。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员进行注册登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工作受到冲击,户口管理一度陷于混乱。1976年开始恢复,逐步并建立健全各项户口管理制度。
1982年7月,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全县改户口卡管理为户口簿管理。各公社户口由公社管委会移交派出所管理。
1986年,对县乡镇驻地暂住人口进行普查登记,共登记发证1586人。
1987年,办理各种农转非1779户,4347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1560人。11月份,在10个村庄、县直154个单位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
1988年,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结合颁发居民身份证,进行人口抽样调查,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以及重点人口进行清理审核。
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初期,公安机关把旅店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修理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1983年4月,对全县50处旅店、6处印铸刻字店、18处旧货摊点、167处修理部进行了全面摸底、登记、考核、整顿。以公社为单位组织集训从业人员,取缔了不符合规定的45处。1985年,全县共有特种行业277处(户),从业人员894人。
1987年,对全县57处旅店、28处收购点、9处印刷厂、7处录像放影点进行检查整顿,依法取缔非法开业户18处,收缴淫秽手抄本4本,查封非法出版刊物537本。
1988年,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顿了集贸市场、公共复杂场所。在组织整顿工作中,先后在3个收购点查获犯罪分子盗窃的铜、铅质电缆、高压线等150余公斤。
枪支弹药管理 1949年5月,县公安局、武装部开始整顿地方武装,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不含土枪)、子弹、手榴弹、刺刀等武器进行登记。由县治安委员会统一印发登记簿和枪证。同时,对持枪人员进行教育,要求其妥善保管和使用枪支。
1981年6月中旬-8月上旬,组织专门力量,对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进行清理,收缴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枪支39支。
1983年,对全县散存在社会上的土枪进行登记、砸号,经审批后发给持枪证者2924支,其中单、双管猎枪6支,并定期对各种枪支进行验证、年审。
1987年,两次对全县政法、金融系统和内部保卫干部的枪、弹全面检查,逐单位、逐人签订安全责任书。1988年,公安机关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发挥职能作用,多次组织安全检查,先后收缴自制手枪34支,猎枪3支,步枪1支。
爆炸物品管理 1958年4月2日晚,仲村乡北近台村义合农业社给供销社加工制造土药时,引起火灾,致使900公斤火药爆炸,炸毁房屋4间,经济损失3000元。同一天,平邑镇开选举会,炮手装炮时用石头砸炮,引起爆炸,炸伤群众8人,其中重伤1人。4月8日,县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爆炸危险物品管理的通报》,要求加强对危险物品控制、管理,切实控制好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使用等各个环节,避免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1984年2月,公安机关加强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许可证制度,训练爆破员1185人。
1987年,对全县两个爆炸物品生产厂、12处销售点、24个使用单位,组织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查封了38个炸药销售点,没收各类非法购买、储存和销售的炸药1.1万公斤,查封6.9万公斤;没收导火索600米,查封11万米,对1名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员予以治安拘留。
1988年,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在重大节日及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加大管理措施,对重点地区、单位反复组织安全检查和全面清理收缴。通过清理,收缴各种炸药500公斤,销毁各种非法生产销售的鞭炮66万枚,打火纸12万张,依法处理违法人员12人。
自行车管理 1977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对自行车实行管理。1978年起改由公安机关管理。1980年以后,对全县范围内的自行车普遍进行登记、砸号、挂牌、安户,并建立年审、路查制度。1982年,严格自行车买卖登记、验证和过户手续。同年12月底,全县共有自行车68903辆,年审62703辆。
1986年,在县内各乡镇驻地公共场所设看车处126个,配备看车员153人。是年,全县共有自行车111435辆。自行车年审率由原来的70%提高到85%。
1987年,落实临沂地区公安处自行车管理收费标准。同时,在全县26个乡镇配备了自行车管理干警8名,管理员18名。
1988年,全县共管理登计自行车165000辆。据不完全统计,1982-1988年,全县被盗自行车230起,破获200起。仅1988年全年共发生自行车被盗案82起,破获58起,协助保险公司为参加自行车保险的失主办理了48名自行车的赔偿损失。提供破案线索26起,抓获犯罪分子35名。
第三节 治安管理
对“四类分子”监督改造 1951年8月,县公安机关采取政府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方法,管制反动党团骨干分子、特务分子、反动道会门道首、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及其他应管制的分子。
1953年10月-1954年7月,经评审整顿,缩短管制期限的2人,解除管制、恢复公民权的7人,延长管制期和依法逮捕的15人。
1960年春,分工负责,实行由公安机关管制和群众监督改造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控制。1962年秋,对全县4138名“四类分子”(其中地主分子1788名,富农分子1063名,反革命分子883名,坏分子404名)进行调查。1979年,贯彻执行中央(1979)5号文件精神,对2774名“四类分子”进行评审。按照政策规定,给2472人摘掉了“四类分子”帽子,纠正错划人员193人。1983年,遵照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为全县“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户口管理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建国后至1956年前由县民政局负责。1949年3月,县公安局对旅店住宿登记,实行“两簿”送审制。对县驻地定期不定期清查户口,对公路沿线的旅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可疑人问清查明。5月,清查户口,登记外籍人。7月,县公安局治安股对平邑镇户口管理工作进行附带管理。1951年1月,公安机关制定户口小本、户口底册和门牌,再次对平邑镇的户口进行详细登记,并制定了平邑镇户口管理暂行规定。
1956年,户籍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移交给县公安局,设立户籍股,户籍由专人负责。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员进行注册登记。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工作受到冲击,户口管理一度陷于混乱。1976年开始恢复,逐步并建立健全各项户口管理制度。
1982年7月,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后,全县改户口卡管理为户口簿管理。各公社户口由公社管委会移交派出所管理。
1986年,对县乡镇驻地暂住人口进行普查登记,共登记发证1586人。
1987年,办理各种农转非1779户,4347人;暂住人口登记发证1560人。11月份,在10个村庄、县直154个单位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试点工作。
1988年,集中颁发居民身份证。结合颁发居民身份证,进行人口抽样调查,对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以及重点人口进行清理审核。
特种行业管理 建国初期,公安机关把旅店业、印铸刻字业、旧货业、修理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
1983年4月,对全县50处旅店、6处印铸刻字店、18处旧货摊点、167处修理部进行了全面摸底、登记、考核、整顿。以公社为单位组织集训从业人员,取缔了不符合规定的45处。1985年,全县共有特种行业277处(户),从业人员894人。
1987年,对全县57处旅店、28处收购点、9处印刷厂、7处录像放影点进行检查整顿,依法取缔非法开业户18处,收缴淫秽手抄本4本,查封非法出版刊物537本。
1988年,开展专项治理,集中整顿了集贸市场、公共复杂场所。在组织整顿工作中,先后在3个收购点查获犯罪分子盗窃的铜、铅质电缆、高压线等150余公斤。
枪支弹药管理 1949年5月,县公安局、武装部开始整顿地方武装,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不含土枪)、子弹、手榴弹、刺刀等武器进行登记。由县治安委员会统一印发登记簿和枪证。同时,对持枪人员进行教育,要求其妥善保管和使用枪支。
1981年6月中旬-8月上旬,组织专门力量,对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进行清理,收缴各种不符合规定的枪支39支。
1983年,对全县散存在社会上的土枪进行登记、砸号,经审批后发给持枪证者2924支,其中单、双管猎枪6支,并定期对各种枪支进行验证、年审。
1987年,两次对全县政法、金融系统和内部保卫干部的枪、弹全面检查,逐单位、逐人签订安全责任书。1988年,公安机关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发挥职能作用,多次组织安全检查,先后收缴自制手枪34支,猎枪3支,步枪1支。
爆炸物品管理 1958年4月2日晚,仲村乡北近台村义合农业社给供销社加工制造土药时,引起火灾,致使900公斤火药爆炸,炸毁房屋4间,经济损失3000元。同一天,平邑镇开选举会,炮手装炮时用石头砸炮,引起爆炸,炸伤群众8人,其中重伤1人。4月8日,县公安局印发《关于加强爆炸危险物品管理的通报》,要求加强对危险物品控制、管理,切实控制好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购销、使用等各个环节,避免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1984年2月,公安机关加强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实行爆炸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许可证制度,训练爆破员1185人。
1987年,对全县两个爆炸物品生产厂、12处销售点、24个使用单位,组织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查封了38个炸药销售点,没收各类非法购买、储存和销售的炸药1.1万公斤,查封6.9万公斤;没收导火索600米,查封11万米,对1名严重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人员予以治安拘留。
1988年,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在重大节日及烟花爆竹生产旺季,加大管理措施,对重点地区、单位反复组织安全检查和全面清理收缴。通过清理,收缴各种炸药500公斤,销毁各种非法生产销售的鞭炮66万枚,打火纸12万张,依法处理违法人员12人。
自行车管理 1977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始对自行车实行管理。1978年起改由公安机关管理。1980年以后,对全县范围内的自行车普遍进行登记、砸号、挂牌、安户,并建立年审、路查制度。1982年,严格自行车买卖登记、验证和过户手续。同年12月底,全县共有自行车68903辆,年审62703辆。
1986年,在县内各乡镇驻地公共场所设看车处126个,配备看车员153人。是年,全县共有自行车111435辆。自行车年审率由原来的70%提高到85%。
1987年,落实临沂地区公安处自行车管理收费标准。同时,在全县26个乡镇配备了自行车管理干警8名,管理员18名。
1988年,全县共管理登计自行车165000辆。据不完全统计,1982-1988年,全县被盗自行车230起,破获200起。仅1988年全年共发生自行车被盗案82起,破获58起,协助保险公司为参加自行车保险的失主办理了48名自行车的赔偿损失。提供破案线索26起,抓获犯罪分子3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