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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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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为了正确地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县物价管理部门在调整、核定价格的同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物价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价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50年代初,开始实行审价制度。凡是国家下达的商品牌价(包括批发和零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各系统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自审、自查,或由管理部门重点抽查。
60年代初,商品价格出现混乱,县政府及时组织开展了审价工作,成立了审价领导小组,并对发现的价格错调、漏调、提级提价等问题进行了查处,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1979年后,由于价格改革没有协调配套,有些部门、部分企业发生价格短期行为,乱涨价、变相涨价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市场物价紊乱。针对这种情况,1980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县政府按照《通知》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90多家工商企业的物价工作进行了整顿和检查,对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少尺短秤、高价批发者进行了处罚,计罚款978.68元,没收棉布尺16根,木杆称20杆。1984年6月,县物价检查所成立,进一步加强了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1985年以来,开始了一年一度的物价大检查。从1982年到1988年,全县物价部门共查出违价案件195起,没收非法所得239.51万元,罚款14.20万元,上缴财政253.71万元。
从1985年开始,县政府在全县工商企业中组织开展了评选“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的活动。同年底,烟酒公司二店在全区第一个被授予“双信”单位。到1988年底,全县已有49个单位分别被地区行署和县政府授予“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