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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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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境内无物价专管机构,市场物价主要受供需影响,商品交易普遍沿袭“口头要价,讨价还价”的方式。在商界,多由坐商印发票据操纵市场,价格波动较大。
建国初,物价工作由县政府工商科代管。1964年,成立县物价委员会,负责全县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冻结物价,物价委员会撤销,物价工作由各业务系统自行管理。1978年,县计划委员会设物价科,专人负责物价工作。1980年7月,县计划委员会物价科改为县物价管理局,成为管理全县物价工作的专门机构。后随着物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县物价管理局改为县物价局。
建国以来,物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价格管理分工,自上而下分级管理。商品按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分别由中央、省、地、县分级分类管理。一类商品,如粮、棉、油、煤等,由国家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排统一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二类商品,如猪、羊、禽、蛋等由国家实行派购派销,执行国家的购销价格。三类商品,一般由地方管理,调整季节差价或质量差价,由县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决定。
1979年,开始进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其他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市场调节的管理模式。为搞活经济,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对大多数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在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体制下,对商品价格实行“归口管理”,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工商企业。同时,原来单一的计划价格形式改为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随着国家物价管理体制的改革,物价管理制度也日趋完善。先后建立了价格申报制度、价格调整制度、案件检查与审理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外采商品价格管理制度、放开商品提价申报制度、物价保密制度及奖惩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