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除巨额交易、房地产转让转移时签订书面契约外,一些简单的货物、财产交易,群众多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不签订书面契约。民间出现的违约纠纷,一般由中人、保人调停,实难调解的诉至官府公断。
建国后,国家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1950年,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发《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定合同契约暂行办法》,使经济合同管理有了依据。是年,平邑县在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商业之间对不能及时结清的业务行为实行了合同管理制度。分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加工、运输、贷放款等种类。
1956年后,随着国家计划经济的不断壮大,经济合同制度逐渐完善,开始试行履约合同。全县各工商业单位和农村较普遍签定了各种农副产品和原材料收购合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管理中断。
1979年,国家颁发了《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试行规定》,全县恢复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981年,县工商管理局开展了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是年,签定冻猪肉包储保管合同和果品购销合同161份,签证金额0.923万元,履约率为94.4%。
1982年,《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县工商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对工商、商商之间各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共签订经济合同240份,其中农商合同138份,信贷合同2份,总签订金额120万元,履约率为99%。是年6月,为企业培训合同管理人员47名。
1984年1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承办全县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全年共签订各类经济合同505份,金额995.76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0起,调解结案7起。
1985年,县政府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工商管理局为全县培训了155名合同管理人员。
1986年,县工商管理局为55家企业建立了合同管理机构,为75家企业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并开始推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制度。
1988年,在平邑、仲村、铜石、魏庄等乡镇派出仲裁庭。全年全县共清理经济合同纠纷588起,争议金额695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2起,结案29起,全年共签订经济合同511份,履约率为98%,为企业挽回损失160多万元。12月,全县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2家。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建国前,除巨额交易、房地产转让转移时签订书面契约外,一些简单的货物、财产交易,群众多采用口头约定形式,不签订书面契约。民间出现的违约纠纷,一般由中人、保人调停,实难调解的诉至官府公断。
建国后,国家开始推行经济合同制度。1950年,政务院经济委员会颁发《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定合同契约暂行办法》,使经济合同管理有了依据。是年,平邑县在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私营商业之间对不能及时结清的业务行为实行了合同管理制度。分借贷、货物买卖、以货易货、委托收售、加工、运输、贷放款等种类。
1956年后,随着国家计划经济的不断壮大,经济合同制度逐渐完善,开始试行履约合同。全县各工商业单位和农村较普遍签定了各种农副产品和原材料收购合同。“文化大革命”期间,经济合同管理机构被撤销,人员下放,管理中断。
1979年,国家颁发了《关于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基本条款试行规定》,全县恢复了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1981年,县工商管理局开展了经济合同管理试点工作。是年,签定冻猪肉包储保管合同和果品购销合同161份,签证金额0.923万元,履约率为94.4%。
1982年,《经济合同法》实施后,县工商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规,对工商、商商之间各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共签订经济合同240份,其中农商合同138份,信贷合同2份,总签订金额120万元,履约率为99%。是年6月,为企业培训合同管理人员47名。
1984年1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承办全县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全年共签订各类经济合同505份,金额995.76万元。受理合同纠纷案件10起,调解结案7起。
1985年,县政府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县工商管理局为全县培训了155名合同管理人员。
1986年,县工商管理局为55家企业建立了合同管理机构,为75家企业建立了合同管理制度,并开始推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制度。
1988年,在平邑、仲村、铜石、魏庄等乡镇派出仲裁庭。全年全县共清理经济合同纠纷588起,争议金额695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2起,结案29起,全年共签订经济合同511份,履约率为98%,为企业挽回损失160多万元。12月,全县评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