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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统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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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由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制度还不健全,统计监督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1958-1961年全县国民经济“大跃进”时期,在左倾路线指导下,浮夸风盛行,这个时期的统计数字在很大程度上不是来源于统计人员的实际统计,而是由个别领导或某个会议决定,统计监督无法进行。
1962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规定要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反对弄虚作假,坚持实事求是,加强统计监督职能,各级领导人不得随意修改统计数字。1963年,国务院颁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平邑县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并开始按《条例》规定进行统计质量检查。统计工作基本克服了“大跃进”时期的失真现象。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全县统计人员被调走三分之二以上,统计制度被破坏,统计监督无法发挥作用。
1978年起,对统计数字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以纠正统计过程中的虚报、瞒报、伪报统计资料的问题,保证统计数字的严肃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坚持对工业、农业、商业及农经调查的原始记录、台帐和报表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统计数字不实的单位,令其检查,并纠正统计数字,统计监督的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1984年,实施《统计法》,标志着统计监督进入依法办事的轨道,统计管理体制趋向健全。《统计法》颁布后,县政府为了宣传贯彻《统计法》,专门召开了会议,并将《统计法》铅印2000册,下发各区、乡、村及县直各单位,并用有线广播向全县宣传。1985年后,每年都对《统计法》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近年来统计数字的质量和精确度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