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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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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平邑县经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体生产,靠价值规律、供求关系调节经济运行。建国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步向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国民经济遂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
1956年,成立县计划委员会,行使计划管理国民经济的职能。在全国计划指导下,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计划,编制下达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和发展预测。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计划管理采用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形式,对国营经济和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直接计划管理,对集体和个体农业、手工业、私营工商业实行间接计划,运用经济杠杆,采取经济措施,进行计划管理。
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1962)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逐步取代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制度。这种计划体制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限制了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1978年后,逐步实行了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
随着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指令性计划逐步缩小,到1988年,除重要工业品生产、重要农副产品收购、固定资产投资、统配物资分配、人口出生等实行指令性计划外,其它经济领域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或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