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契税 资料库:平邑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平邑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7/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7/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7/section/2/article/28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g7/section/2/article/28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买卖契税率为9%,典当契税率为6%;民国期间税率变动频繁,买卖契税税率最高达15%,典当税率达10%。 建国后,为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县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52年开始征收土地证照费,征收的标准是:场、园、宅基地每亩征收小麦2.5公斤,旱地每亩征收小麦1.25公斤,有收益的非耕地和收益不足15公斤的劣级地每亩征收小麦0.75公斤。 为了保证公民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根据政务院1950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契税征收实施细则》,从1953年起征收契税。契税税率是:买卖契税,由买方按买价的6%缴纳;典当契税,由承典人按典价的3%缴纳;赠予契税,由受赠人按现价的6%缴纳;交换税,双方价值相等者,免纳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6%纳税;分析契、继承契不纳税。1956年后,农村实现合作化,土地归集体所有,契税随之终止。 1953-1955年,全县共办理买卖契税单10623张,典当契税单1583张,赠予契113张,交换契1407张,分析契7211张,继承契136张,总共征收契税金额(含契纸工本费每张1角)676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