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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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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买卖契税率为9%,典当契税率为6%;民国期间税率变动频繁,买卖契税税率最高达15%,典当税率达10%。
建国后,为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县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52年开始征收土地证照费,征收的标准是:场、园、宅基地每亩征收小麦2.5公斤,旱地每亩征收小麦1.25公斤,有收益的非耕地和收益不足15公斤的劣级地每亩征收小麦0.75公斤。
为了保证公民土地房产所有权的合法转移,根据政务院1950年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件》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契税征收实施细则》,从1953年起征收契税。契税税率是:买卖契税,由买方按买价的6%缴纳;典当契税,由承典人按典价的3%缴纳;赠予契税,由受赠人按现价的6%缴纳;交换税,双方价值相等者,免纳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6%纳税;分析契、继承契不纳税。1956年后,农村实现合作化,土地归集体所有,契税随之终止。
1953-1955年,全县共办理买卖契税单10623张,典当契税单1583张,赠予契113张,交换契1407张,分析契7211张,继承契136张,总共征收契税金额(含契纸工本费每张1角)6761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