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农业税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地赋合并征收,称地丁银;按地亩征收米豆,称漕粮。地丁和漕粮是清朝的正赋,其他各税统称杂赋。1711年(清康熙五十年),开始实行固定税额制,本地每亩征粮地征银2分4厘8毫9丝7忽3微7纤1沙9尘,征收漕粮2勺9抄5撮8栗4颗,折合10亩地征收丁银1两。
民国初年,沿用清代税制征收。每征地丁银1两,另征耗银1钱4分;漕粮1石,另征耗米1斗5升。1914年,农业税改征银圆,地丁银1两征银圆2元2角,漕粮每石折征银圆6元。1928年,地丁银1两,除征收正税2元2角外,另加征省附加1元8角,漕粮1石折征6元不变。1934年,废除地丁、漕粮名称,统称田赋。地丁银1两折征4元,漕粮1石折征6元,分上忙下忙两季征收。
抗日战争时期,费北、费南抗日根据地,农业税实行公平负担的原则,执行累进税制,并实施陈报土地、清查黑地、核实面积、评定产量,做到粮由地出。费南县仅皇崮、常庄两地82个村庄,就查出黑地88719亩。1943年夏征起,执行鲁南行署颁布的《修正征收救国公粮暂行办法》,实行26级累进税率。1949年,农业税以常年应产量折中亩(75公斤1亩),实行累进税制。1948年起,适应土改后的新情况,实行有免征额的比例税制。如1949年,农业税是计税农业人口每人扣除中亩0.7亩免征,起征点以上每亩征公粮15公斤,田赋粮2.5公斤,柴草粮2.5公斤,附征乡村经费粮3公斤。
建国以后至1957年,农业税仍沿用有免征点的比例税制,只对起征点和税率作了一些调整。1951年,农业税计税人口每人50公斤常年产量免负担,起征点以上税率为20%,地方附加为正税额的15%。1952年,起征点和税率不变,但取消了地方附加。1956-1957年,农业税计税人口每人40公斤应产量免负担,税率20%,并按税额的20%征收地方自筹经费。195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全国统一执行比例税制。以乡镇为单位计算税率,本县最低的郑城区税率为8.04%,最高的仲村区税率为14.4%,全县平均税率为11.6%,按税额的15%征收地方附加。1961-1962年,国家减轻农民负担。减少农业税征收数额,地方附加也调减为10%,并免征社员自留地的农业税,免征面积是79323亩。1979年,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人均口粮180公斤以下、现金分配不足40元的免征农业税;虽在起征点以上,但纳税确有困难的生产队亦酌情免征。全县免征、减征农业税的共计1324个生产队,其中一定3年免交农业税的317个生产队,共减税额45.02万元。1952-1988年,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共计389.7万公斤,占依率计征税额24276万公斤的16%。1983年,停止实行起征点办法,恢复了对核减税额的征收。
建国后,长期坚持实物税制。以征收粮食为主,以标准粮(1957年前是细粮)市斤为计算单位,全年统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由粮食部门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征购结合进行。粮食部门与财政部门进行现金结算。1985年开始执行“农业税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的办法。自此,农业税由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全县分别采用实物抵交现金结算和征收代金两种办法征收农业税。
农业税计征的依据,是计税亩数、计税产量(即常年应产量)、税率和税额。农业税基础数字,都是1952年查田定产时核定的。农业合作化后,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而农业税的计税产量没有相应地调整。因此计税产量不代表实际产量,税率也不能反映实际负担。例如1953年,全县共有计税土地1212870亩,计税产量6956.35万公斤,平均亩产57.35公斤,相当于实际产量的80%;1985年,全县尚有计税土地972720亩,计税产量5048.5万公斤,平均每亩51.9公斤,仅相当于实际产量的20%。
农业税征收的粮食、油料价格,1949-1953年以国营粮食公司的中等牌价为准。1954年起,以粮油统购价为准,以质论价。1958年,执行山东省标准粮价,每市斤0.1元。之后,国家多次上调粮食收购价,标准粮价也作了调整。上调幅度略低于收购价的上调幅度。1961年标准粮市斤0.11元,1976年0.127元,1979年0.15元,1985年0.2元。
1953-1988年,共征收粮食(折合标准粮)21654.9万公斤,其中正税19481.85万公斤,地方附加2173.05万公斤,平均每亩年负担5.75公斤;折征金额人民币5489.11万元,其中正税4921.61万元,地方附加567.5万元,平均每亩年负担1.45元。1987年,县内根据上级指示,开始征收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费。1987-1988年,共征收农林特产税754893元,地方附加66478元。1988年底,耕地占用计税面积1553亩,应征税额3579708元,实征入库1764781元。
平邑县各时期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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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农业税征收粮食 │农业税折征现金 │
│数额 ├────┬────┼────┬───────────┤
│时期 │总计征额│每亩负担│共征金额│每亩负担 │
│ │(万公斤)│(公斤) │(万元)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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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时期1953-1957 │4360.2 │7.25 │622.38 │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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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时期1958-1962 │3020.3 │5.47 │753.76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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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调整”1963-1965 │1792.25 │5.85 │422.3 │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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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时期1966-1970 │2923.95 │5.80 │663.4 │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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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时期1971-1975 │2629.7 │5.30 │667.1 │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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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时期1976-1980 │2752.75 │5.62 │743.5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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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时期1986-1985 │2618.15 │5.35 │828.7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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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988 │15557.6 │5.30 │788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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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216549.9│5.75 │5489.14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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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征粮公斤数,1953-1957年是折细粮,1958年后是标准粮 │
│ │2.1986-1988年折征现金含农林特产税收入 │
│ │3.每亩负担,是指农业税计税亩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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