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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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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国营工商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兴起,工商税收范围逐步扩大,税源不断增多,税收日益增长。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阶段(1950-1952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83.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27.97万元。税制修正阶段(1953-195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781.5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30.25万元。改革工商税制阶段(1959-1972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2678.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91.36万元。试行工商税阶段(1973-197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2428.9万元,平均每年收入404.8万元。全面税制改革阶段(1979-198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9914.2万元,平均每年收入991.42万元,是建国以来前30年工商各税收入总和的1.66倍。198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1650.9万元,是1953年全县工商各税收入的19.5倍,是1978年全县工商各税收的2.8倍。
1949-1988年,全县工商各税共收入15932.4万元。其中货物税121.3万元、工商业税168.5万元、工商所得税962.8万元、商品流通税23.9万元、工商统一税2115万元、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84.5万元、投机商贩罚款补税23.1万元、增值税650.1万元、国营企业奖金税42万元、产品税2351.9万元、营业税1923.3万元、工商税5554.3万元、建筑税212万元、国营企业所得税877.6万元、集体企业所得税58.1万元、屠宰税248.7万元、印花税10.4万元、利息所得税所0.5万元、牲畜交易税65.5万元、文化娱乐税1.3万元、车船使用牌照税35.9万元、集市交易税20.3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41.4万元、房产税59.2万元、奖金税8.7万元、个人收入调节税0.3万元、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0.2万元。

平邑县1949-1988年工商各税征收统计表
单位:万元
┌──┬───┬──┬────┐
│年份│收入 │年份│收入 │
├──┼───┼──┼────┤
│1949│45 │1970│251.1 │
├──┼───┼──┼────┤
│1950│10 │1971│226.7 │
├──┼───┼──┼────┤
│1951│17.3 │1972│204.5 │
├──┼───┼──┼────┤
│1952│56.6 │1973│253.1 │
├──┼───┼──┼────┤
│1953│84.7 │1974│283.7 │
├──┼───┼──┼────┤
│1954│113.1 │1975│332 │
├──┼───┼──┼────┤
│1955│123.9 │1976│427.1 │
├──┼───┼──┼────┤
│1956│144.5 │1977│536.2 │
├──┼───┼──┼────┤
│1957│155.5 │1978│596.8 │
├──┼───┼──┼────┤
│1958│159.8 │1979│629.2 │
├──┼───┼──┼────┤
│1959│137.1 │1980│532.1 │
├──┼───┼──┼────┤
│1960│124.1 │1981│519.8 │
├──┼───┼──┼────┤
│1961│157.4 │1982│716.2 │
├──┼───┼──┼────┤
│1962│297.2 │1983│901.6 │
├──┼───┼──┼────┤
│1963│246.2 │1984│933.7 │
├──┼───┼──┼────┤
│1964│194.8 │1985│1564.8 │
├──┼───┼──┼────┤
│1965│209.5 │1986│1115.5 │
├──┼───┼──┼────┤
│1966│152.1 │1987│135.4 │
├──┼───┼──┼────┤
│1967│165.2 │1988│165.9 │
├──┼───┼──┼────┤
│1968│182.6 │合计│15932.4 │
├──┼───┼──┼────┤
│1969│166.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