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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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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公署设户、库两房,办理税收事务。按集市大小,用投标方式,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再分包给秤、斗、牙、纪。对当税、斗税、秤税、帖税、车牌捐等,按业户定期定额征收。对货物税是起运报验,估行征收,并设卡查验。对酒税,县公署派员查实,按季征收。对各税的欠缴则派差催收。
民国时期,县设财政科,管理税收,对货物税进行厂商登记,查定产量,评价核税,定期征收。对直接税则进行纳税户登记,实行申报、核定税额,通知纳税人缴纳。
抗日战争时期,费南县在昌里、郑城、天宝山、黄山、丰山、四开山设税卡(缉私站),划片分管境内的税收工作。凡出入境货物,经查验放行。对军用品、印刷品、粮食、棉花、土布等禁止出境,入境免税。
1946年,平邑县设财政科税务股,管理税收。
建国初期,对工商企业和个体户采取3种纳税方法:对帐簿健全,给国家代购代销、较开明的工商企业和个体业户,按帐记营业额依率计征,不评不加;对一般工商业户,实行自报公议,按评议的营业额依率计征;对小商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1956年,取消民主评议营业额办法,一律按帐面记载的营业额依率计征。
1957年,实行’三自”纳税。即纳税企业自己结算、自己申报每月的营业额和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自己将税款解交入库。
1958年,根据中央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财权)一包(税收任务包干到公社)的指示精神,对国营企业实行利税合一和任务包干。
1959年,停止利税合一和任务包干的方法,逐步恢复“三自”纳税,实行查帐计征。
1961年后,县税收部门对不同性质的纳税人实行分别管理,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鉴定、税款征收等制度,使征纳双方互相监督,加强了征管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遭到破坏。
1979年后,全县逐步恢复与健全了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等征管制度。
1980年,县税务局实行任务包干、超奖欠罚的责任制。将全年的税收任务,一次分配给税务所,税务所将任务包干到组,组将任务具体包干到人。
1984年,县税务局制定了税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完善了征管措施。
1987年,县税务局制定了以所长负责的税收任务、促产增收、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三大目标”管理制度。同时分解为税收任务、征管质量、纳税辅导检查、征管基础目标和减免税管理等5项具体目标。各税务所根据税收任务,实行分组、分人,按行业、按系统包片征收,促进了征管措施多样化。
1988年,全县税务系统开展“双廉”活动,争创“双廉”单位,争做廉洁干部。实行税法分开、税负公开、专管员和征管片公开、处罚公开、专管员纪律公开,并在全县设立37个监督台(意见箱),向全县纳税户发出2000多封公开信,使税务工作出现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