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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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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管理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后,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依据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以县直各单位年度预算为基础,财政部门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由县政府平衡,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财政部门实施。每年年中和年底,由县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各项收入支出完成情况,采取相应的增收节支措施,提出调增调减的意见,年底编制财政决算,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行政事业经费管理 建国初期,对行政事业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额供给制待遇,公杂费每人每月小米县级6公斤,区级5公斤。1950年,统一开支标准,实报实销。1954年,改为在规定范围内按年度计划据实报销。1959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实行包干管理。针对不同情况,分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3种类型。1960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行政事业经费管理实行包干报销办法。1974年,行政经费实行预算包干,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按编制人数预算指标拨付经费。1981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1985年,对行政事业经费包干管理,对会议费、修缮费、购置费实行专案审批、专款专用、专项报销的办法。1986年,根据“量入为出,量财办事”的原则,保工资改革和物价改革,保人头经费和正常的维持费,压缩行政经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旅差费、公费医疗经费、车辆修理费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形势,鼓励支持一部分事业单位根据其业务特点,兴办一些工商企业,以企业收入增加事业经费,从而减轻财政负担。县财政先后拨出30万元,扶持39个项目,取得明显效果。1987年,有7个“差额补助”单位达到自给水平。
企业财务管理 1958年后,全县工业企业有了较快发展。县财政局对重点企业派驻厂员,帮助编制全年财务计划,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检查督促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对政策性亏损的企业,给予政策性补贴。对于因原材料涨价而造成的亏损,要写出专题报告,经上级批准后,通过修改预算予以弥补。对于非计划和经营性亏损,县财政一律不予弥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经营成果和职工福利挂钩,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
支农资金管理 从1959年起,国家每年拨出一部分财政资金用于支援贫队发展生产。此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贫穷社队购置农业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维修设备,扶持少数生产资金特殊困难的贫队购买耕畜、种子、化肥、农具等。支农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无偿支援人民公社,专款专用。支农资金的管理,由农业部门考察受援项目,提出计划,经县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分批拨款,银行监督支付。1966年,国家支援人民公社资金改为借款,不再无偿投放。“文化大革命”期间,曾一度又由借款改为无偿投资。1973年,国家财政部、农林部规定,支农资金重点使用,严禁平均分配,使用支农资金购买物资实行转帐结算,不付现金。1959-1978年,国家财政对本县共投放无偿支农资金747万元,扶持15个公社兴办拖拉机站和农机维修工业,扶持部分生产大队购置农业机械,修建机(电)灌站,扶持部分特殊困难社队购买耕畜、农具、肥料、种子等。从1979年起,将财政支农资金改为扶持社队无息借款。除林业借款3-5年归还外,其他借款2-3年归还。对逾期不还者,每月加收3‰的超期占用费。1984年,平邑县被列为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县,国家在财政支农资金方面给了更多的优惠。至1988年,接收中央发展资金505万元,省级财政支农周转金425万元,地区财政支农周转金129万元,共计1059万元。其中中央发展资金国家不再收回,支农周转金在一定年限收回。与此同时,本县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增收节支也积累了支农周转金350万元。
为管好用好支农资金,成立了县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审批、监督支农资金的使用,把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和项目上。在工作过程中,认真落实计划,考察论证支持项目,签定资金合同,监督资金使用,并把自有资金、信贷资金、各部门专项资金和财政支农资金结合起来或捆在一起使用。1986-1988年,共投放无偿财政支农资金135万元,和水利、电业部门有关资金捆起来使用,解决了210个村9.8万人的吃水困难和少数边远地区上学难、就医难等问题。1981-1988年,共投放财政支农周转金1255.7万元,扶持26个乡镇830个村94622户农民,解决开发建设山区,发展商品经济的资金困难。
从1984年起,对合同到期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进行清理收回工作。1984-1988年,共收回到期支农周转金564.36万元。
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3年以来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原则是:谁的钱归谁有,但要全部纳入计划,综合平衡,收支由财政部门管理监督。坚持先筹后用,量入为出,首先保证原定用途的需要,然后才可调剂使用。根据资金来源和用途,编制年度、季度、月份收入支出计划,审核批准后执行。对企业的各项专用资金(利润留成、企业奖金、大修理基金、工资附加等),县财政局通过审批财务计划,进行控制和监督。
1984年,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和企业预算外资金,共清理71个单位,清理预算外资金6682877元。
1987年11月,对行政事业预算外资金,实行县财政部门建预算外资金专户,代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各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必须编报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计划拨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1987-1988年,县财政部门共代储代管预算外资金1140.6万元,乡镇财政所代储代管乡镇级预算外资金140万元。通过代储代管,使资金流向趋于合理。同时利用代管间歇时间,两年集中169.6万元,为21个工商企业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