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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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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县级财政收入、上解、留支数额,均由清政府核定,县级无财政预决算权。
民国初年,财政体制沿用清制。至民国18年(1929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田赋、契税、盐税、工商税收入分别划归中央和省级财政,县级财政靠杂捐、杂税收入和省款补助。抗日战争初期,采取“自筹自用”分散的财政体制。在“有人出人,有钱出钱,有枪出枪”、“团结抗日”的口号下,用摊派和募捐形式筹集粮款物资,供给抗日军政开支。1940年,费县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着手抗日财政建设,逐步形成了统收统支的供给型财政。解放战争时期,县财政收入统一上交鲁南行署,财政开支执行统一标准,由鲁南行署具实报销。
建国至1952年,执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由中央统一制定,收入支出全部纳入国家预算。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滕县专员公署,支出按规定项目范围造报决算,由滕县专员公署报销。
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开始建立县级总决算,原地方自筹经费并入县预算,分为预算内和预算外两部分管理。按省规定,工商各税和农业税收入全部上交省;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其他收入全部作县财政收入,收不敷支部分,由省拨款补助。
1954-1957年,执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体制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3种。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其他收入5种。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分成、营业税分成。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公债收入全部上交中央。
1958年,改革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实行“固定分成,以收定支”的财政体制,即依照核定的年度预算,以固定收入和比例分成收入充抵支出之后,不足部分由调剂分成解决。是年,固定收入有印花税、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国营工业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及附加自筹收入;比例分成收入有商业企业收入分成20%,调剂分成收入有工商统一税分成49%、农业分成46%、公债分成60%。
1959-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各项税收,企事业收入,除地方附加和自筹以外,都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凡地方财政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均作为地方预算支出。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总额分成比例。县财政总额分成比例,1959年为40%,1960-1962年为60%,1963年为40%,1964年为41%,1965年为51%,1966年为81%,1967-1970年为51%。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的财政体制。按照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核定地方收支总额,支大于收的县(市),由中央按差额补贴县(市),包干使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本县1971年超收分成29.6万元,1972年超收分成0.51万元,1973年超收分成4.08万元。
1974-1979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财政体制,即按预算总收入确定一个比例,给县一部分收入,作为一项比较稳定的财力,支出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县使用,对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本县1974-1975年没有完成财政收入任务;1976年超收分成比例为20%,收入5.3万元;1977年超收分成25%,收入16.5万元。
1978-1979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差额补助”的财政体制。“增收分成”即以上年决算为基础,对当年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按照分成比例,算出县应分收入;“收支挂钩”,即按照核定的当年预算指标,确定当年收支挂钩的比例,当年完成预算指标的,即可按核定的支出指标开支,如完不成收入指标,则按收支挂钩的比例,削减支出指标,以保证财政收支平衡。1978年,县财政收入超收57.5万元,增收分成比例为34%,增收分成19.9万元。1979年,财政收入短收23万元,其短收之数,由县财政自求平衡。
1980-1985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又称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收入分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大类。以1979年的财政收入支出为基础,每年递增5%,核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上解基数、支大于收的县,核定上级补助收入。1982-1984年,实行“总额分成和定额留成”的办法,总额分成45%留给县级财政。1985年,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础,增收部分在8%以内按45%分成,超过8%的部分,按59%分成。1986-1988年,实行“收入全留,加定额补助”的财政体制。
1986年,临沂地区行署给予县财政定额补助396.5万元;1987年,给财政定额补助416.3万元;1988年,给财政定额补助43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