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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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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各银行自50年代起即加强结算工作,正确运用结算方式,疏通结算渠道,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手续,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农业合作化前,农村以个体经济为主,国家收购农副产品都是通过现金支付完成的。农业合作化后,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农副产品收购逐步实行转帐结算。当时只有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方式。同城结算以支票为主,异地结算以汇兑为主。1954年,银行会计核算改变结算方式为8种,1955年修定为10种。本县银行使用其中的异地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同城结算与支票、汇兑和特种帐户等6种,1957-1965年,各种结算方式时有增减。1965年,县人民银行开户413个,完成业务量407880笔。在农副业产品收购中,采用双方协商、贯彻自愿的原则,让生产队自己选择转帐结算或现金结算,一律做到钱货两清。1973年,县银行根据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严格财经纪律,遵循钱货两清的原则,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1975年,人民银行开户483个,办理结算业务1134584笔。1987年,在县人民银行开户的20个单位,共发生结算业务40433笔。1980年,银行推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增加了限额支票结算。1984年3月1日后,根据总行关于实行《票汇结算办法》和修改《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通知,推行票汇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1988年,实行结算制度改革,使本县金融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创造了条件。当年人民银行开户170个,完成结算业务量108137笔,比上年增长167%,差错率0.6‰,比上年下降14%。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工作中,与城关办事处交换票据75478笔,比上年增加10倍。在计算各项利息时,严格审核,准确入帐。1988年全年收付利息356笔,计息总额达400万元,准确率100%。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分别办理结算191600笔和69125笔业务,共1323.115万元和664.9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