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典当 在旧社会,本地民间信用交易多通过当铺进行。当铺以衣物和其他器物作抵押,开展放款和兑换业务,从中牟取暴利。当铺将拿来押当的器物任意折价支给银两,并议定当期和利率。一般利息为3-5分,高者竞达7-8分,若到期不赎,当铺即当作死押,遂之变卖,收入据为已有。清朝末年至民国初,境内较大当铺有平邑街山西人开办的“晋和兴”及仲村街党永祥当铺。
土地典当 贫穷人遇到婚丧嫁娶或疾病灾害,一时经济拮据,又无实物典当,常常靠当土地换些钱以解决燃眉之急。典当土地房屋由当主出具“当约”,委托中人撮合,从交清当价之日起,所当土地即归押当人耕种。凡当出春茬地,必须在次年惊蛰前赎回。否则,即为当押人所有。土地典当早期曾以银两计算,后来改为银元,铜钱或纸币。从30年代起逐步以粮食计算。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土地、房屋典当抵押遂之消失。
高利贷 建国前,本地民间钱粮借贷关系,多通过高利贷形式进行。每逢饥馑之年,地主、商贾等富有者,便将钱或粮食以高利借给生活困难的人,从中牟利,借机发财。除此之外,有些殷实的农民,有时也放少量的高利贷。借贷双方立定契约,指定保人担保,借主到期还本付息。在农村,一般是春天青黄不接时出借粮食。如春天借出1斗高梁,到夏天还给1斗小麦,俗称“春借粗,夏还细”。到期还不上,等到秋天就要还本息2斗,俗称“驴打滚”。借钱也一样,一般月息为3-5分,甚者高达10分以上。借贷者深受其害,常把高利贷称作插在穷人身上的一把刀。建国后,此借贷方式被禁止。
第二章 典当 高利贷
实物典当 在旧社会,本地民间信用交易多通过当铺进行。当铺以衣物和其他器物作抵押,开展放款和兑换业务,从中牟取暴利。当铺将拿来押当的器物任意折价支给银两,并议定当期和利率。一般利息为3-5分,高者竞达7-8分,若到期不赎,当铺即当作死押,遂之变卖,收入据为已有。清朝末年至民国初,境内较大当铺有平邑街山西人开办的“晋和兴”及仲村街党永祥当铺。
土地典当 贫穷人遇到婚丧嫁娶或疾病灾害,一时经济拮据,又无实物典当,常常靠当土地换些钱以解决燃眉之急。典当土地房屋由当主出具“当约”,委托中人撮合,从交清当价之日起,所当土地即归押当人耕种。凡当出春茬地,必须在次年惊蛰前赎回。否则,即为当押人所有。土地典当早期曾以银两计算,后来改为银元,铜钱或纸币。从30年代起逐步以粮食计算。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土地、房屋典当抵押遂之消失。
高利贷 建国前,本地民间钱粮借贷关系,多通过高利贷形式进行。每逢饥馑之年,地主、商贾等富有者,便将钱或粮食以高利借给生活困难的人,从中牟利,借机发财。除此之外,有些殷实的农民,有时也放少量的高利贷。借贷双方立定契约,指定保人担保,借主到期还本付息。在农村,一般是春天青黄不接时出借粮食。如春天借出1斗高梁,到夏天还给1斗小麦,俗称“春借粗,夏还细”。到期还不上,等到秋天就要还本息2斗,俗称“驴打滚”。借钱也一样,一般月息为3-5分,甚者高达10分以上。借贷者深受其害,常把高利贷称作插在穷人身上的一把刀。建国后,此借贷方式被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