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收兑 金银收兑业务,主要为收购金银首饰和金银铸币(戒指、镏子、元宝及银元等)。建国后,金银收兑工作由人民银行负责办理,银行根据国家制订的《金银管理条例》精神,加强对金银管理规定的宣传,严格执行国家牌价,认真鉴别金银器的真伪与成色,公平交易,收兑金银及其制品、合成品和砂金。禁止金银在民间计价流通使用,禁止黑市交易和走私贩买。
金银收兑工作起步缓慢,1949年仅收兑银元5枚,到1961年才有零星黄金到银行承兑。1961-1964年,仅收兑黄金14.8克。1976年,收兑黄金560克,银元28592枚。1978年收兑黄金478克,白银13794克,银元15981枚。1979年收兑白银达17291克。在以后的几年里,黄金、白银及银元的收兑量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外汇外资管理 本县从1978年正式同外商办理外贸合同,1985-1988年共完成外贸收购额4490万元(合人民币)。4年中有22个出口创汇企业,累计出口创汇800万美元,拨入各种贸易提成、地方留成和超基数留成共71.5万美元。到1988年,全县拥有6个利用外资企业,9个外资项目,其中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3个,租赁项目4个,补偿项目2个,累计利用外资共计400万美元。县人民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同时,大力宣传国家外汇外债的有关政策,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留成及兑现,逐步加强了外债管理工作。
侨汇管理 县人民银行在1960年后,开始办理侨汇业务。据1988年统计,本县旅居国外及居住在港澳和台湾的侨胞有670人。在这些侨胞中,有122户与家乡亲属通汇。仅居住台湾的同胞在1987年就汇入5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1987年为20万元,1988年为35万元,旅居美日等国的侨汇也达3万美元以上。
第四节 金银收兑与外汇管理
金银收兑 金银收兑业务,主要为收购金银首饰和金银铸币(戒指、镏子、元宝及银元等)。建国后,金银收兑工作由人民银行负责办理,银行根据国家制订的《金银管理条例》精神,加强对金银管理规定的宣传,严格执行国家牌价,认真鉴别金银器的真伪与成色,公平交易,收兑金银及其制品、合成品和砂金。禁止金银在民间计价流通使用,禁止黑市交易和走私贩买。
金银收兑工作起步缓慢,1949年仅收兑银元5枚,到1961年才有零星黄金到银行承兑。1961-1964年,仅收兑黄金14.8克。1976年,收兑黄金560克,银元28592枚。1978年收兑黄金478克,白银13794克,银元15981枚。1979年收兑白银达17291克。在以后的几年里,黄金、白银及银元的收兑量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外汇外资管理 本县从1978年正式同外商办理外贸合同,1985-1988年共完成外贸收购额4490万元(合人民币)。4年中有22个出口创汇企业,累计出口创汇800万美元,拨入各种贸易提成、地方留成和超基数留成共71.5万美元。到1988年,全县拥有6个利用外资企业,9个外资项目,其中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3个,租赁项目4个,补偿项目2个,累计利用外资共计400万美元。县人民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的同时,大力宣传国家外汇外债的有关政策,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留成及兑现,逐步加强了外债管理工作。
侨汇管理 县人民银行在1960年后,开始办理侨汇业务。据1988年统计,本县旅居国外及居住在港澳和台湾的侨胞有670人。在这些侨胞中,有122户与家乡亲属通汇。仅居住台湾的同胞在1987年就汇入5万元(折合人民币,下同),1987年为20万元,1988年为35万元,旅居美日等国的侨汇也达3万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