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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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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私营商业的商品价格,都是贱买贵卖,随行就市,任意决定。
建国初期,为制止通货膨胀,稳定市场物价,鼓励私营商业者进行合法经营,活跃城乡经济,各企业实行“产、运、销三者有利”的价格政策。
1953年,为稳定物价,繁荣市场,国家对粮食、棉花、油料、棉纱、棉布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商品批发业务。私营商业的经营采取代购、代销、经销等形式,限制其发展。各商业企业正确执行物价政策,实行地区差价、季节差价、批零差价、购销差价,农产品收购坚持“优质优价、以质论价”的原则。
1956年,鉴于部分商品出现供不应求和价格有上涨的趋势,国家对物价采取冻结的政策,暂时停止商品价格调整,直至1957年才宣布解除冻结。
1958年,许多商品供应出现严重不足,集市贸易价格高于国家计划价格。1961年,国家规定18类消费品价格不作变动,并收回1958年下放的物价管理权,扩大商品定量供应范围。18类商品为:粮食;棉布;针绵织品;絮棉;鞋;食盐;酱油、酱、醋;大宗蔬菜;食油定量供应部分;肉、鱼定量供应部分;食糖、糕点、糖果定量供应部分;主要西药;火柴;煤炭;煤油;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工业品;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杂志);房租及水电、交通、邮电、学费。为保证18类商品销售价格的稳定,商业发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部门补贴。对某些消费品,如定量以外的高档糖果、糕点、针织品、手表、自行车等,采取高价敞开供应的措施,并出售高价饭菜,以回笼货币。
1962年,贯彻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精神,将部分三类小商品价格作了适当调整,开展议购议销活动,平抑了市场物价,商品价格基本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物价受到严重干扰。1967-1974年间,全县各类商品价格基本冻结,1975年后逐渐解冻。
1979年后,全县各企业贯彻国务院决定,陆续提高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幅度为24.8%;提高8类副食品销售价格;对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政策。1984年后,随着商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物价工作也作了新的尝试和探索:对部分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实行浮动价格,以国家规定的出厂、批发、零售价格为基础,在上下各10%的幅度内浮动;实行花色差价、季节差价、批量差价。差价幅度,服装上下20%以内,其它商品上下10%以内;零售企业计划外采购的日用工业品,允许自行定价。在同一零售单位,对计划内分配和计划外采购的同一种商品,必须执行同一个价格。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倒三七”比例作价;取消生猪派购,实行议购议销。除粮、棉、油、烟外,其它农副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协商定价的办法。经营单位本着“合理经营,有赚有赔,统算微利”的原则,制定各类商品价格。
1987年,各企业主管部门与工商、物价部门联合下达通知,要求各企业严格掌握商品浮动价格的范围、幅度、限定生猪收购的最高价格。1988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商品物价工作大检查、大评比,共有15家企业被授予地、县级“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