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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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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商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形式分为报帐和独立核算两种。建国初期,各企业基层单位和60-70年代部分企业的初建时期,均实行过报帐制。70年代后,各企业均独立实行经济核算制。
私人商业的资金分为自筹资金和借入资金两种。商业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国家拨款、自有资金、专用资金、银行借贷资金等4种。企业通过编制业务计划、贷款计划、财务计划等方法对资金进行管理。1952-1954年,各企业先后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对国家核拨的流动资金严格掌握,不准抽调和挪作它用,严禁赊销商品和预付货款。县供销社还明确提出了财务管理工作的任务:“配合业务发展,满足资金需要,加速资金周转,节约流通费用,创造必要条件,逐步推行群众核算”。各企业的经营情况日趋好转,利润连年递增。1954-1956年,供销系统的利润依次为17.9万元、24.4万元、34.7万元。1959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合为一家,清查落实了各项非业务性占用资金,并试行了商品零售资金定额管理办法。全年费用率比1958年降低25%,节约费用47.6万元,实现利润127.6万元。1960年,全县商业系统推行零售商品资金定额管理和快速盘点法。1961年,全县商业系统普遍开展以清理资金、清理在途商品和改善经营管理为内容的“三清一改”工作。全县共清理出削价报废商品169.68万元,其中削价损失45.85万元,报废损失90.88万元,丢失、短少10.8万元,贪污盗窃0.076万元,其它损失1.4万元。1963年,国营商业资金周转4.4次,周转期平均为82天,费用率比1962年降低5%,利润92.6万元,占计划105%。1964年,国营商业系统资金周转为6.3次,周转期57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积极开展议购议销活动,进一步加强经济核算,经济效益明显增加。1979年,全县国营商业系统实现利润297.5万元,是1975年的2倍多;供销系统实现利润232.4万元,比1975年增加38.5%;粮食系统实现利润13.87万元,比1975年增长1.8倍,均创历史最高水平。
1988年,全县国营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外贸、烟草等6个系统实现利润770.98万元,比1979年增加1倍多。
会计管理 会计帐簿分为中式和西式两种。建国前的私营商号、店铺,均采用中式帐。1949年10月-1965年,全县各企业在采用西式记帐法的基础上,着重借鉴苏联的会计工作经验,帐务处理是以“借贷”为主的记帐法。1954-1956年,各基层单位推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改变了帐实不符、帐帐不符的财产混乱局面。1958年6月,商业、供销合并后,下属8个单位实行“以单代帐”制,取消了会计帐簿。1960年,全县商业企业执行商业部重新颁布的统一的会计制度。1962年,银行结算,外县采用“托收承付”的办法;县内使用转帐支票,严格控制现金流动量。1964年,全县供销系统开展财务会计工作大检查。
1966年,中商部通知,废除“借货记帐法”,全县各企业实行“增减记帐法”。商业会计制度分为会计科目、会计报表、会计制度3个部分。会计科目分为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及收入)和资金占用(资金占用及支出)两个部分。会计报表分为单位报表和汇总报表,包括:资金表、商业企业经营情况表、饮食服务业经营情况表、储运企业经营情况表、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表等。1975年,全国总社颁发《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1978-1979年,供销系统认真贯彻全国总社颁发的《基层群众核算办法》,开展会计报表、财务分析记分评比竞赛活动。1981年后,全县各企业逐步实行经营承包制,财会管理采取“专业划细,分部核算、联购(销)计酬、资金定额、利润包干、自负盈亏、浮动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1986-1988年,各企业相继制订《会计工作竞赛评比办法》、《审计工作试行办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试行办法》,设置了审计机构,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
1988年,全县国营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外贸、烟草等6个系统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达256人,其中会计师6人,助理会计师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