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统销 1953年,国家对农村缺粮农民实行统销。全县安排统销粮555.5万公斤,供应城镇非农业人口粮食292万公斤。农村统销粮按平原、山区、丘陵、经济作物区等4种类型安排,平原区每人每天10两(1市斤为16两制);山区每人每天8.5两;丘陵和经济作物区每人每天6-8两。在春耕春种期间,牧畜饲料粮,每头每天1公斤。依据粮食“三定”政策,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对缺粮社(户)的口粮进行合理分配,使部分社员达到自给。1959年,农业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县社员口粮分配平均90公斤,出现外逃乞讨现象。县委、县政府除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外,并安排统购统销粮1369.5万公斤,使口粮平均数达到128.5公斤,稳定了群众情绪。1960-1962年,农业生产有了回升,全县社员口粮平均135公斤左右,共安排统销粮665万公斤。1963年,农村口粮每人留量为180公斤。有征购任务的余粮生产队中缺粮户的口粮供应由生产队平衡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国家予以借销。1964年2月,全县缺粮队1634个、3054户、17万人,共缺粮301万公斤。上级下达农村统销粮指标700万公斤,实际销售742万公斤(其中缺粮供应641万公斤)。“文化大革命”中的1972年,全县统销粮2166万公斤,其中缺粮供应1859万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统销量、特别是缺粮供应量明显下降。1983年,全县农村统销粮317万公斤,其中缺粮供应43.5万公斤,比1972年分别减少85%和78%。1988年,全县农村统销粮780万公斤,其中缺粮供应448.5万公斤。
城镇供应 1954年4月1日,全县城镇人口粮食实行按人定量、计划供应的办法。县直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供应原粮1斤5两(1斤为16两制),每月供应细粮(小麦)9斤6两;各区工作人员和家属,在不超过干部用粮标准量适当掌握,每人每月供应细粮不得超过2公斤;工人,每人每天供应原粮1公斤,细粮与干部相同。1955年8月,城镇居民、机关、学校等单位,按搭伙人数、定量标准、凭证供应。本县按全省统一标准,分为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脑力、大中学生、居民、儿童等7个类别。前5类人员中,除脑力劳动者为2个级差外,其余均为3个级差,每月供应量最少15公斤,最多28公斤。居民(包括10周岁以上儿童)每月供应13.5公斤。9岁以下儿童每月供应量:不满周岁为3.5公斤,1岁为4.5公斤,2岁为6公斤,3岁后每增1岁加1公斤,9岁为13公斤。1959-1961年,粮食减产,粮食月供应量最少时居民降到11.5公斤,机关干部降到13.5公斤。1962年后,粮食供应标准逐渐恢复和提高。
1954年,食油实行计划供应。根据“有料(油料)者自给,缺油者定量供应”的原则,农村有油料户每人每年留下7公斤花生仁(1-2口人的户,多留半口人食油量),国家不再供应食油;无油料户,每人每年发给1.5公斤定额票,供应食油。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每人每月控制在半斤以内;机关学校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部队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公斤。1957年,使用山东省粮食厅统一印发油票。1959-1961年,油料减产,机关、学校、城镇居民、农村,每人每月供应0.075公斤。1971年,机关、学校、城镇居民等,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
工业、农业、酿造业、食品加工业等的粮油供应,在粮油统购统销初期,由各单位编报计划,粮食和供销部门严格控制审批。1957年后,由上级下达指标,分配到各使用单位。
1987年,按山东省粮食厅根据商业部通知,对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粮油供应规定,保证粮油供应,在亲友家居住的,每人每月供应平价粮15公斤、平价食油0.25公斤;在宾馆居住的,如无议价粮油供应,食宿单位按照上述标准量造册到粮食部门购买平价粮油。
1988年,遵照上级指示,平邑县取消各项补助用粮。对回农村定居的海外归侨的粮油供应,按原规定执行:无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供应平价粮15公斤、平价食油0.25公斤,粮色比例与当地非农业人口同;年满18周岁并有劳动能力的,由所在村分给责任田,在新粮收获前按规定供应粮油。
议销 1963年7月,粮食部门经营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在议销中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保证粮油供应。1979年,议购议销的价格,本着“购得进,销得出,高进高出,应有利润”的原则确定。在粮油征购期间,征购的品种停止在市场成交;市场开放后,方可自由买卖。熟食业所需粮油,按粮食部门指定地点直接到市场收购;在国家库存许可的条件下,由粮食部门按议销价格供应。1980-1988年,全县议价销售粮油1.1432亿公斤,议价调出粮油2597万公斤,议价出口粮油455万公斤。
第二节 销售
农村统销 1953年,国家对农村缺粮农民实行统销。全县安排统销粮555.5万公斤,供应城镇非农业人口粮食292万公斤。农村统销粮按平原、山区、丘陵、经济作物区等4种类型安排,平原区每人每天10两(1市斤为16两制);山区每人每天8.5两;丘陵和经济作物区每人每天6-8两。在春耕春种期间,牧畜饲料粮,每头每天1公斤。依据粮食“三定”政策,本着“多劳多得”的原则,对缺粮社(户)的口粮进行合理分配,使部分社员达到自给。1959年,农业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全县社员口粮分配平均90公斤,出现外逃乞讨现象。县委、县政府除发动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外,并安排统购统销粮1369.5万公斤,使口粮平均数达到128.5公斤,稳定了群众情绪。1960-1962年,农业生产有了回升,全县社员口粮平均135公斤左右,共安排统销粮665万公斤。1963年,农村口粮每人留量为180公斤。有征购任务的余粮生产队中缺粮户的口粮供应由生产队平衡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国家予以借销。1964年2月,全县缺粮队1634个、3054户、17万人,共缺粮301万公斤。上级下达农村统销粮指标700万公斤,实际销售742万公斤(其中缺粮供应641万公斤)。“文化大革命”中的1972年,全县统销粮2166万公斤,其中缺粮供应1859万公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统销量、特别是缺粮供应量明显下降。1983年,全县农村统销粮317万公斤,其中缺粮供应43.5万公斤,比1972年分别减少85%和78%。1988年,全县农村统销粮780万公斤,其中缺粮供应448.5万公斤。
城镇供应 1954年4月1日,全县城镇人口粮食实行按人定量、计划供应的办法。县直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供应原粮1斤5两(1斤为16两制),每月供应细粮(小麦)9斤6两;各区工作人员和家属,在不超过干部用粮标准量适当掌握,每人每月供应细粮不得超过2公斤;工人,每人每天供应原粮1公斤,细粮与干部相同。1955年8月,城镇居民、机关、学校等单位,按搭伙人数、定量标准、凭证供应。本县按全省统一标准,分为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脑力、大中学生、居民、儿童等7个类别。前5类人员中,除脑力劳动者为2个级差外,其余均为3个级差,每月供应量最少15公斤,最多28公斤。居民(包括10周岁以上儿童)每月供应13.5公斤。9岁以下儿童每月供应量:不满周岁为3.5公斤,1岁为4.5公斤,2岁为6公斤,3岁后每增1岁加1公斤,9岁为13公斤。1959-1961年,粮食减产,粮食月供应量最少时居民降到11.5公斤,机关干部降到13.5公斤。1962年后,粮食供应标准逐渐恢复和提高。
1954年,食油实行计划供应。根据“有料(油料)者自给,缺油者定量供应”的原则,农村有油料户每人每年留下7公斤花生仁(1-2口人的户,多留半口人食油量),国家不再供应食油;无油料户,每人每年发给1.5公斤定额票,供应食油。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每人每月控制在半斤以内;机关学校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部队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5公斤。1957年,使用山东省粮食厅统一印发油票。1959-1961年,油料减产,机关、学校、城镇居民、农村,每人每月供应0.075公斤。1971年,机关、学校、城镇居民等,每人每月供应食油0.25公斤。
工业、农业、酿造业、食品加工业等的粮油供应,在粮油统购统销初期,由各单位编报计划,粮食和供销部门严格控制审批。1957年后,由上级下达指标,分配到各使用单位。
1987年,按山东省粮食厅根据商业部通知,对探亲、旅游的台湾同胞粮油供应规定,保证粮油供应,在亲友家居住的,每人每月供应平价粮15公斤、平价食油0.25公斤;在宾馆居住的,如无议价粮油供应,食宿单位按照上述标准量造册到粮食部门购买平价粮油。
1988年,遵照上级指示,平邑县取消各项补助用粮。对回农村定居的海外归侨的粮油供应,按原规定执行:无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供应平价粮15公斤、平价食油0.25公斤,粮色比例与当地非农业人口同;年满18周岁并有劳动能力的,由所在村分给责任田,在新粮收获前按规定供应粮油。
议销 1963年7月,粮食部门经营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在议销中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保证粮油供应。1979年,议购议销的价格,本着“购得进,销得出,高进高出,应有利润”的原则确定。在粮油征购期间,征购的品种停止在市场成交;市场开放后,方可自由买卖。熟食业所需粮油,按粮食部门指定地点直接到市场收购;在国家库存许可的条件下,由粮食部门按议销价格供应。1980-1988年,全县议价销售粮油1.1432亿公斤,议价调出粮油2597万公斤,议价出口粮油455万公斤。